摘要:中日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亚洲国家,关于法学理念的认识,关于法学知识的继承、传授和应用等方面都具有诸多共同之处。同时,日本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教学而且教学事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在高等教学特别是法律教学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其进行批判地借鉴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律教学的发展步伐。通过对中日现行的法律教学模式各项具体内容的比较略论并积极借鉴日本法律教学成功的办学经验,同时,深刻反思我国现行法律教学模式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探索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教学模式的有效途径。 二、对我国现行法律教学模式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法律教学模式的近况略论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教学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法律教学事业得到了不断地发展,法律教学模式也得到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来讲,当前无论是法律教学层次、机构还是教学渠道等都呈现出复杂、混乱的特点。就法律教学的机构而言,我国既有国家出资兴办的法律教学机构,又有民间出资兴办的法律教学机构。在从事法律教学的普通高校当中,不仅包括一些专门从事法律教学或者以法律教学为主的政法院校,而且包括不是专门从事法律教学的综合性的普通高校,还包括广播电视学院、函授学院、政法干部管理大学、公安院校、政法干校、司法律校、考试培训学校以及一些科研机构等。复杂、混乱的教学模式不利于法律教学的管理,教学管理跟不上就不可能使法律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当前,我国法律教学的弊端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教学和法学职业脱节。这种脱节主要表现在“各法学职业并不以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律教学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各法学职业以在职人员的法学培训替代职前法律教学;法律教学的内容和措施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贯彻法学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教学缺乏法学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第二,日语论文题目,理论教学与培养技能分离。在教育措施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师单方面“灌顶式”的讲授法。这种措施固然可以使学生对系统理论知识的有着较好的掌握,但不能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此种教育措施下,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学生没有时间和空间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另外,理论教育与实践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学生的专业实践(实习)的时间很短,一般是1~2个月,而且大都安排在第七个学期,学生对专业实践重视不够,收效较差。 (二)完善我国法律教学模式的构想 我国当前的法律教学模式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社会所需合格法学人才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完善法律教学模式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教育机制,创新法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从而提高法律教学教育质量,增强法学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建立健全法律本科教育机制 (1)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建立科学的教育运行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本科教育任务包括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技能。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可以比较好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实行“2/1.5/0.5”运作法,调整法学本科四年教育活动的运作流程,使其高效运转。具体是:首先,学院的第一、二年要开设必修基础课程,让学生集中学习基础知识,为搞好专门学科打下坚实基础,并让学生开始接触、了解、掌握一些法学技能。其次,学院的第三年以及第四年的上半年让学生学习专门学科知识,使学生的专业知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最后,学院的最后一个学期为司法实践期。学生在大学的统一安排和专业教师的带领指导下,在公、检、法及法学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实习。在实践中,学生可以应用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经过法学思维的引导去解决和思考法学实践问题,从中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这种学制运行模式,既符合学习的认知规律,利于学生掌握专业学科知识,又把学生法学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贯穿四年学院生活的始终,是一种较切合我国高等法律教学实际的教育运行机制。 (2)推行弹性学分制,从而激发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教育质量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统一单位来测量课程的学习量,以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为毕业标准的具有一定弹性的教育管理制度。它具有培养模式的多样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学习进程的弹性和选择教师的灵活性等特征,具有主体认定、自主选择、质量监控和效能刺激等功能。在学分制的环境中,能够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学习机制。学分制关于实施法律素质教学,提高法律教学质量,多快好省地培养法律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法律教育基本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2.创新法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教学界早已提出“素质教学”的思想,但从当前的情况看,在法律教学中“素质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还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要实施并实现法律素质教学,首先应培养学生的法学信念,使他们崇尚法学,树立法学的权威意识,“公正、公平、正义”等法学理念牢记心中,这是每个立志从事法学工作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美国法律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学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次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与法学技能,这种专业训练将保证学生在日后的工作中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学。法学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学群体根据法学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学意识和操作措施所作用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措施。法学思维的具备是法学职业技能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学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学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学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措施的总称。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解决问题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和法学表达的技能之于法学职业尤为关键。所以,法学思维的具备与法学职业技能的养成是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 法律教学要真正走向素质教学,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培训的统一以及通识教学与专业教学的统一,就必须引入实践性教学模式,创新法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在实践性教学模式下,需要根据教育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措施。评价的重点应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评价的指标也应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因为教学实施的效果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评价的指标应该包括:学生实践结果的成败、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正确、应用的法学思维措施、动手技能与知识灵活应用程度。除了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外,也应注重学生职业修养的评价。对于评价方式,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方式。 3.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法律教学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随之而来的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其中,最需要我们去探讨和解决的就是如何完善法律教学管理体制的问题。法律教学管理体制完善与否是决定法律教学质量是否能得到提高的关键因素。而法律教学的质量又直接作用我国法学人才的素质,并联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因此,应当从整个国家法律教学科学发展的视角来统筹法律高等教学的整体优化。要制定严格的法学教学准入制度,在保障法律院较大的教学自主权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院批准条件、审批机构和资格审查程序,尤其要规定法律院必须具备的办学条件。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标准的法律院、系,才有资格开办法律教学。同时,组织独立的机构对这些办学机构进行定期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随时淘汰不合格者。 高等法律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法律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深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一股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对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学科设置、人员配备进行调整,优化师生、教职工与学生、教师与职工的比例,以达到精简、高效、统一的目标。其次,进行教学科研体制和教学模式的改革。主要是实施、创新和完善实践性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实施科研激励机制,提高科研兴趣,增强科研能力。再次,进行教育基础建设与改革。要广泛应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扩学院生获取知识的渠道,丰富和完善学生学习方式,同时,加大投入,加快法律院校的校园规划建设,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丁相顺.日本法科学院院教学制度及其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7,69(3):101-103. [2]丁相顺.日本法科学院院教学制度及其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69(3):102. [3]陶建国.日本法科学院院教学制度及其问题.学位与探讨生教学,2017,(9):70-71. [4]陶建国.日本法科学院院教学制度及其问题.学位与探讨生教学,2017,(9):71. [5]朱立恒,曹盛.中国法律教学改革评析.当代法律,2017,日语论文,22(4):153. [6]霍宪丹.当代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讨[M].北京:中国政法学院出版社,2017. [7]刘春荣.从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法律教学模式的建构.黑龙江高教探讨,2017,(7):122-123. [8]张影.我国法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选择.黑龙江高教探讨,2017,(4). [9]朱立恒,曹盛.中国法律教学改革评析.当代法律,2017,22(4):153. 基金项目:本文为新世纪广西高等教学教育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五批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17B087);梧州大学2017年度院级教学教育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编号:wyjg2017A004)《中日法律教学比较探讨及前瞻性略论》阶段性探讨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