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造船业政策环境比较探讨[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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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造船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造船业近年来快速扩张,在很多方面已经接近或超越了传统强国日本和韩国,毫无争议的成为了造船大国。但笔者认为,我国造船业在政策扶持、技术水平、配套产业发展等方面与日韩还存在着问题和差距。本文主要略论三国造船业的政策环境,通过比较,揭示出我国造船业在政策扶持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立足于本国造船业近况,对改善我国造船业政策环境,加快制定造船业产业政策法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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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造船业 产业政策 立法建议
  
  一、日本造船业政策环境略论
  (一)法学基础
  日本政府在产业定位上,曾明确提出将造船业列为国民经济发展重点产业之一,将大力发展造船业。政策提出后,日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学为本国造船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如1950年颁布的《造船法》、1953年颁布的《临时船舶建造调整法》、1966年颁布的《小型船造船业法》、1978年颁布的《造船业基础整备事业协会法》等。[1]除颁布上述法学之外,日本政府在造船业萧条时期,为保证产业的顺利发展,还制定了临时性的法学,如1976年至1986年的《中小企业事业转换对策临时调整法》、1978年至1983年的《特定不景气产业安定临时方法法》。正是由于这一系列法学的适时设立及充分有效的实施,才使得日本造船业无论在迅速发展还是萎靡萧条时期,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产业发展顺利进行。
  (二)资金基础
  日本政府鼓励和支持造船公司的扩大和技术能力的提高,日语论文,政府对造船公司的新建和公司设施的添置予以适当补贴。开发银行和输出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为造船业的顺利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开发银行对新船厂的增设和老船厂部分设施的改造提供优惠贷款。除此之外,日本还实行计划造船制度,日语论文题目,本国内的航运企业只要得到政府认可,列入造船计划以后,开发银行即按船价提供部分优惠贷款,关于建造出口船舶,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输出入银行即给予延期付款的好处。其中某些方法一直沿用至今,这些无疑为推动日本造船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日本造船业就是在国家的法学与资金的扶持下快速发展,政府对造船业和相关产业的大力扶持是其产业摆脱困境、突飞猛进,国际竞争力稳步提高的主要原因。
  二、韩国造船业政策环境略论
  (一)法学基础
  韩国政府从6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造船业,把造船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提出了“造船立国”的口号。1962年制定了《造船工业奖励法》,1967年制定了《造船工业振兴法》,1976年又制定了《海运造船综合发展法》,这一系列法学的出台无疑为韩国造船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也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80年代初,韩国政府为提高本国造船能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又先后制定了《造船法》、《韩国造船工业合理化法》,从法学上确定了造船业为重点发展的产业部门。[2]到2017年末,韩国手持订单数量3025万总吨,占全球总量的40%,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3]
  (二)资金基础
  除制定一系列法学保障造船业的发展外,韩国政府在资金方面也对公司给予大力扶持。首先,在税收方面,全部免交增值税和物品税,法人税税率也很低,利润在2.5%以下时可以免交,利润在3%时税率为0.4%。[4]其次,政府为新建或扩建船厂提供总投资额65%的低利息长期贷款,1976年起实施计划造船制度,由政府提供造船资金并提供出口船延期付款资金。同年,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出口船延付。
  三、中国造船业政策环境略论
  在计划经济阶段,产业政策完全排斥市场的影响,加之造船业在过去一直属于军事工业,因此完全由行政权力主导。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可以对地方船厂下达命令,也可以制定各种行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政府决策的失误。而直至现在,政府对造船业的调整多表现为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没有一部真正位阶较高的法学。经过船舶工业改革的实践,我们深刻的体会到,造船业作为支柱性产业,如果没有政府合理的指导和统筹安排,是很难走向世界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体涉及到造船业,也应让各种力量在适当的领域发挥影响,而政府的影响就在于通过产业政策的制定来确定发展方向,对产业给予扶持和帮助,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造船业政策环境较日韩之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造船业迅速发展,成为首屈一指的造船大国。但笔者认为,我国造船业在政策环境上较日、韩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日本政府明确把造船业定位为重点发展产业、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这就突显了造船业的重要地位和政府的关注程度。韩国的造船业虽然起步较晚,但韩国政府一直很重视造船业的发展,甚至将其列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在政策上更是加大投资力度,使得韩国造船业在短时间内飞速发展。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产业政策方面,对造船业的支持力度不强,国家也并未将造船业列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予以重点投资,这样就导致长期以来,我国造船业在生产效率、公司规模、技术水平等各项指标上,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
  (二)配套法学缺位
  日本和韩国在造船业发展初期,政府就制定了与之配套的法学对其予以规制。而相比之下,我国至今为止,也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造船业的产业政策法。这就会导致现实中出现很多弊端,例如各种产业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变数,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每个行业又有其自身的产业政策,这样也会导致政府工作失去重点、杂乱无章。但考虑到船舶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在我国当前的法学制度中,还没有对于产业政策专门的立法,所以针对造船业产业政策法的出台必然会受到阻力。
  五、对制定我国造船产业政策发的一点建议
  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二为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5]鉴于造船业目前在我国是否处于主导产业这一特征并不明朗,因此,笔者认为,对制定我国造船业产业政策法应采用倾斜型立法模式,即国家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对造船业给予扶持和帮助,力求以最快的速度缩小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宏观的思路为:在体例设置上,由专门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对当前国家造船业体制政策予以部分归纳整合,使其尽可能集中到一部法学里面,以便当事人查询,而后逐步整理成部门规章。在内容的设置上应充分体现出国家政策的扶持和鼓励,例如信贷制度、财政政策、税收调节制度等相关制度都应由法学法规予以规定,也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政策,如欺诈取得贷款所应承担的法学责任。同时,法学也应该明确,条件相同的公司平等的享有国家的特定补贴,因为造船业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打造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法学对公平竞争环境的保护也应负起责任。虽然上述做法在形式上符合法制的要求,但在事实上,由行政机关制定产业政策的实质或许并没改变。但笔者相信,将这种思路作为造船业产业政策迈向法制化的第一步,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日本国土交通省网站
  [2]谢伟.韩国造船工业是如何发展起来的[J].造船技术.1998(10).
  [3]刘雪明.论韩国造船工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J].科学探讨.2017(3).
  [4]郑兴富.国外主要造船国家对造船业的扶持政策[J].造船技术.
  [5]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科学.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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