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核泄漏事件看日本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中的问题[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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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露事件为背景,通过阐述日本的核应急管理机制,略论此次核泄漏日本在环境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对我国核应急管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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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日本核泄漏 应急管理机制 监管机构
  作者简介:陈晨,西安建筑科技学院文大学环境法硕士,探讨方向:环境法与环境管理;高记,陕西中医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9-186-01
  2017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级强震,并引发强烈海啸。随后,日本多家核电站告急,福岛第一核电站多个机组先后爆炸或起火,引发核泄漏事故。事故导致居住在日本福岛第一和第二核电站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近40万人撤离。4月12日,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根据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级定为最严重的7级,这使得此次日本核泄漏事故与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级相同。/P这一事件对日本的应急管理机制无疑是一次较大冲击,在应急预防管理与事后管理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应急预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海啸的预防方法缺乏
  当前的日本核安全法规中对地震的预防都有明确的安排,每一台核电机组都有抗震设计,但是没有海啸预防指标。日本核电站建设对海啸的预防缺乏考虑,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大部分核电站建在沿海地区,对海浪的考虑是有的,建有防波堤,但是福岛核电站遭遇到的海啸强度,远远比核电站的抗震能力大,所以才会出现冷却系统问题导致堆芯熔毁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事故。
  (二)监管机构影响有限
  从行政系统层面看,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和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管核电站。前者属于经济产业省,负责进行安全审查以及批准设立原子能设施;后者由5名专家组成,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直属内阁府,日语毕业论文,主要职责是监管电力企业,制定基本安全方针。这二者构成了所谓的“双重核算”体制。但是,“整个安全监管体系与核工业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仍在负责促进核工业发展的经产省的领导之下,因此不具有独立性。”负责监督核电站的行政机关倾向于保护电力企业的利益,而轻视了核电站的安全运营,公众难以指望该行政机构能够在应对核危机当中扮演积极角色。而且,东京电力企业事实上建立起了一个官商联盟,将政府负责监管它的两大系统都变成同盟者,同时实行了“自我监管”模式。
  二、应急事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灾情信息发布不及时
  3月12日下午3时,日本首相菅直人在官邸召集朝野政党负责人紧急磋商。会议开到一半,福岛第一核电站的1号机组发生爆炸。但这一消息没有及时报告官邸。首相菅直人直到会议结束也没有提到核电站问题。官邸直到在爆炸后两个半小时才就此问题举行记者招待会,显然是慢了一“拍”。
  (二)职能部门间缺乏统一协调
  首先,部门利益冲突导致救援行动迟缓。在震后的救援行动中,日本首相菅直人作为核事故对策总部的最高指挥官,命令自卫队出动直升机参与核电站灭火,却一度被自卫队以“会使队员遭到严重的核辐射”为由拒绝。
  其次,地方官员面对危机信息的口径不一。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是官房长官、经产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和东京电力企业,但三方发布的信息相当散乱,且更新频率缓慢、数据不充分。3月14日上午11时,该核电站3号机组发生外泄气体爆炸事故。内阁官房长官在记者招待会上称现场作业的员工中有6人负伤。而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在差不多同一时间对记者发布的受伤人数却是11人。
  (三)核事故的应对能力不足
  第一,核事故对策本部的成立滞后。“原灾法”规定,核设施发生事故时,由经济产业省成立原子力灾害对策本部,在事故现场的场外核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现场对策本部,经济产业省一名副大臣到现场任总指挥。日本政府在4月11日晚宣布核电站进入核应急状态后,直至15日才宣布,政府和东京电力成立福岛核电站事故对策统合总部,由首相菅直人亲自担任总部长,共同处理福岛核电站事件,应急准备不足可见一斑。
  第二,自卫队缺乏核救援能力。早在1957年,日本政府的《国防基本方针》就明确,“灾害救助”是自卫队五大任务之一,这也是世界上首次将“救灾”列为国家军事力量的主要任务。但这支装备有最新的防化服的部队却因为从来没有接受过核电站的核辐射防化处理的训练,关于核反应堆的燃料棒熔解问题,根本没有经验。
  第三,未有效提供紧急技术顾问。在《防灾基本计划》中规定,一旦接到事故报告立刻召集紧急技术建议组织,并将事先指定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以及紧急事态应急对策调查委员派往事故现场。然而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未按规定向事故现场派出“紧急技术顾问组织”的专家。
  三、结语
  第一,中国迫切需要制定出一部《原子能法》。我国已公布和实施了一批核事故应急的相关法规,起到了一定保障影响,但究其应急法规制定的系统性还有待完善。
  第二,日语论文题目,完善安全监管势在必行。我国自1991年6月大亚湾核电站商用发电以来,20年间逐步完善了相关核电安全监管的法规,但一直以来只有国家核安全局对其进行监管,缺少第三方参与。因此,在立法的基础上,可以开辟更多渠道,在民众的监督参与下设立第三方安全监管机构,保障核电安全运营。
  第三,加强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安全管理不可能一劳永逸。此次日本核泄漏事故,日本政府和相关部门未能迅速找到解决方案是一大应变失误,也是导致后续连锁反应的重要成因,日本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和官僚作风被质疑。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注释:
  ①核事故等级升高日经济不确定性加大.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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