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筑师专家责任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较为发达,具有借鉴价值。日本学界关于建筑师违约责任存在承揽说和准委托说。从两种合同的性质和法学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等角度出发,将其视为准委托合同更为妥当。但是,建筑师相关合同的契约性并不能完全实现专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其侵权性更为重要。建筑师侵权责任的过错与其他专家责任相同,适用过错责任准则。侵害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师的具体执业范围。但我国建筑师执业范围存在不合理性,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存在交叉,导致职责混淆,责任认定不明。日本建筑师的执业活动包含设计与监理两大业务的形式更为合... 引言: 日本建筑师专家责任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较为发达,日语论文网站,具有借鉴价值。日本学界关于建筑师违约责任存在承揽说和准委托说。从两种合同的性质和法学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等角度出发,将其视为准委托合同更为妥当。但是,建筑师相关合同的契约性并不能完全实现专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其侵权性更为重要。建筑师侵权责任的过错与其他专家责任相同,适用过错责任准则。侵害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师的具体执业范围。但我国建筑师执业范围存在不合理性,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存在交叉,导致职责混淆,责任认定不明。日本建筑师的执业活动包含设计与监理两大业务的形式更为合理,应当适当调整我国建筑师的执业活动范围。建筑师的工作特质导致其最合理的责任方式为损害赔偿。建筑师导致的损害一般为纯粹经济损害,英美法上的纯经济损失规则没有在日本及我国的侵权法上形成理论障碍。建筑工程中主体繁多造成建筑师责任的因果联系形成多因一果的情况,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原因力的大小来判断。设计、监理、施工实现实质分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责任承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对于设计与施工可以由同一主体承包的规定有欠妥当。建筑师在建筑师事务所中的不同职位也会作用建筑师责任。建筑师为职员,则个人侵权责任和建筑师事务所的雇主责任形成竞合。建筑师为事务所(企业型)董事,则个人侵权责任与日本商法中所谓的董事责任竞合。但是不管怎样,建筑师个人的民事责任不会被掩盖。我国建筑师与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之间的从属联系以及立法上的不完善往往使设计单位成为建筑师责任的承担者。日本建筑师在建筑确认申请书上签字盖章,但是实际并未实施监理工作的现象与中国建筑师在非本人设计或者负责设计的文件(图纸)上签字盖章的现象相似。虽然建筑师没有实际执业,但是违反了作为专家应当具备的预见和回避结果义务,以专家标准来衡量,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建筑师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建筑师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