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日益加快,许多挑战也随之而来。中国的出口产品遭受了大量的反倾销调查,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反倾销受害国。归其原因,不仅有法学本身的不公平性原因,更重要的是中国出口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附加含量低,产品雷同性强。这些高额的反倾销税促使中国出口公司无法生存,急寻出路。放眼世界,发现日本早在50年代末期就因向美国倾销纺织品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日本出口公司也是那时开始了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路程。但是,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不是一蹴而就的,跨国公司需要从小到大培养,采取的模式也在不断改变。随着日本... 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日益加快,许多挑战也随之而来。中国的出口产品遭受了大量的反倾销调查,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反倾销受害国。归其原因,不仅有法学本身的不公平性原因,更重要的是中国出口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附加含量低,产品雷同性强。这些高额的反倾销税促使中国出口公司无法生存,急寻出路。放眼世界,发现日本早在50年代末期就因向美国倾销纺织品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日本出口公司也是那时开始了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路程。但是,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不是一蹴而就的,跨国公司需要从小到大培养,采取的模式也在不断改变。随着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方式和方法的日益成熟,日本遭受的反倾销调查越来越少,跨国公司也对日本经济发挥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因此,日本规避反倾销引致对外直接投资的道路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之处。本文在第一部分先从法学角度略论反倾销规则和相应的反规避法则,然后在第二部分据此从经济学角度略论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进一步略论不同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对不同的规避路径的适应性,在第三部分以日本实例来证明以上观点,在第四部分给出对中国出口公司的启示。 本文将经济学中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和法学中的反倾销规则有机结合起来,从经济学角度说明对外直接投资相对与被实施反倾销方法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规避方式,其可以保持出口公司的价格优势,并使出口公司通过海外分支机构的建立来扩大出口,规避反倾销。但是对外直接投资并不是任何一个出口公司可以承担得起的。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能性略论中,笔者侧重于对出口公司规模、产业壁垒高低进行略论。关于小型的出口公司,其由于资金有限,无法承担高额的新建投资费用,日语论文,而出口产品产业壁垒高的公司,如资金密集型公司,钢铁公司,由于新建投资需要高额资金成本,因此,也是不可行的。在考虑进入壁垒时,除了考虑成本高低还需要引入一个要素,即技术的可转移性。有些产品,虽然进入壁垒较高,但技术的可转移性较强,如电子、精密电器等高科技行业,因此,关于这种行业而言,技术的可转移性可以使拥有先进技术的出口公司很轻松的在其他国市场再建立一个分支机构,而不用付出高成本,这也是日本电子工业为什么可以频繁的用对外直接投资策略规避反倾销的原因。因为他们建厂成本并不高,而研发的成本高,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可以凭借他们的先进技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投资建厂,再重新转口给反倾销调查国。当然,反倾销规则本身也对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埋下伏笔。由于反倾销规则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有远见和实力的出口公司在反倾销方法最终采取之前已经抢先一步,在海外投资建厂,导致了反倾销调查最终以无倾销行为告终。 规避反倾销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是本文的焦点,也是对对外直接投资产生可能性在理论上的延伸。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直接投资环境的改良,对外直接投资模式也在不断的发展中,本文主要定义两种对外直接投资模式,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这两种模式是当前世界使用最广泛也最有效的投资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总得说来,由于跨国并购的时效性和简便性,使其逐渐成为直接投资模式的主流。本文从出口公司规模、出口公司类型和投资区域三个角度对模式选择进行略论。关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独资和并购方式是首选,因为它们可以不受合资方的限制,也不存在技术泄露的问题,可以自由的进行投资销售生产活动。但中小出口公司由于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限,在独资和并购的选择上就显得战战兢兢,多选择合资形式。但日本的中小企业在近年来,随着其跨国经验的积累和资本技术的增强,越来越偏好于独资形式,尤其在中国市场上。在不同投资区域,选择的投资方式也不同,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通常对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采取一定的限制,如限制其对企业的出资比例,要求当地合资方控股等等,这些都成为发展中国家对直接投资的限制壁垒,也是造成出口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独资或并购所占比重少的主要原因,而对发达国家投资,跨国公司可以随便采取任何一种投资方式,而没有很强的限制方法,使跨国公司都倾向于采取并购形式,这种措施可以在短时间内规避反倾销调查。除了以上因素外,出口企品产业类型也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产生很大的作用,如果出口公司投资类型为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了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宜采取合资方式,即出口公司出资,进口国公司出劳动力进行合资是最佳方式,而如果是资本密集型产业,由于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也宜选择合资形式,最后关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了防止技术外泄,保持技术的独立性,采取独资形式是最佳选择。 关于这一问题,在国内学术界曾有两位学者进行细致的阐述,其一是胡麦秀,在其发表的博士论文《对华反倾销对FDI的影响机理与市场进入方式选择》中,用数学形式对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宜采取的模式进行比较探讨,他强调了投资成本、出口公司与投资公司的技术异同、消费者剩余和市场竞争强度对投资模式选择的作用;其二是何毅,在其发表的硕士论文《规避反倾销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探讨》,他从产业选择、进入路径和区位选择三个角度说明规避反倾销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策略。而本文偏重于经验略论,即主要从日本规避反倾销引致对外直接投资角度来说明对外直接投资的选择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模式。在日本遭受反倾销调查初期,其出口公司的规模、技术水平和中国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其发展经验对中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数据资料有限,时间有限,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如反规避方法对投资行为的作用略论、日本在发达国家的投资规模方式略论等等方面探讨还比较稚嫩,需要在以后探讨中进一步深化。 规避反倾销引致对外直接投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随着中国出口公司规模的扩大、中国出口公司遭受反倾销方法的日渐深化,这一问题将继续发展,有待于进一步研讨。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