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在日本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其基本理念是3R准则,及“reduce”﹑“reuse”﹑“recycle”。它要求以3R为基本准则,通过抑制废弃物产生﹑对有用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后循环再生等手段,达到减少天然资源的消耗﹑降低环境负荷的效果。2017年,被称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这一年制定了6部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其后其他相关法学也逐步制定。这一年日本向循环型社会迈进了一大步。
日本从1970年制定废弃物处理法,直至2017年3月制定了促进创建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先后颁布和修订了8部综合性法学和个别再生法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学法... 引言:
循环经济在日本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其基本理念是3R准则,及“reduce”﹑“reuse”﹑“recycle”。它要求以3R为基本准则,通过抑制废弃物产生﹑对有用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后循环再生等手段,达到减少天然资源的消耗﹑降低环境负荷的效果。2017年,被称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这一年制定了6部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其后其他相关法学也逐步制定。这一年日本向循环型社会迈进了一大步。
日本从1970年制定废弃物处理法,直至2017年3月制定了促进创建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先后颁布和修订了8部综合性法学和个别再生法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学法规体系,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提供了法学保障。法学法规概要如下:
(1)《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①对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就是指自然资源消耗、环境负荷最小化的社会。
②对那些没有考虑其价值而被称为“垃圾”的物质,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促进其回收。
③“优先处理”顺序为:垃圾减量→回用→回收→能量利用→安全处理
④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司和公众的责任,鼓励每个人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努力。特别是明确公司和公众作为“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并增加“生产者责任”,即工厂对他们的产品从产地到处理负主要责任。
⑤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则”。
⑥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府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者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对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公司征收环境补偿费。
(2)《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该法致力于建立一个拥有更高资源与环境效率的经济体系,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法学要求七大类工业公司在生产、分配以及消费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实施废弃物减量、再用和循环准则(简称3R准则)。
(3)《废弃物处理法》:
该法于1970年制定,经1991年和2017年和2017年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法学中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对有毒的固体废弃物(如医疗垃圾)管理条款更加严格;建立垃圾处理中心系统;将选择性处理的责任分摊到公众身上;地方政府组建促进垃圾减量化委员会。
(4)《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
该法的目的是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对玻璃瓶、PET瓶、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回收利用制定了具体条款。
(5)《家电再生利用法》:
该法规定了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家用电器的回收义务,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该法规定,电冰箱、洗衣机的再商品化率(资源回收)必须达到50%以上;电视机的再商品化率必须达到55%以上;空调器的再商品化率达到60%以上。
(6)《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
该法颁布于2017年,2017年开始实施。该法要求,对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废物要进行再生利用,2017年上述3种废料的再生利用率目标为96%。
(7)《食品再生利用法》:
该法规定,食品厂、流通和外售公司对食品废物等负有将其转化为肥料、饲料的义务。
(8)《绿色采购法》:
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等单位有优先采购环保友好型产品的义务,2017年环保友好型产品采购对象包括文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汽车等14类共101种产品。
(9)《汽车再生利用法》:
法学规定了相关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汽车制造商需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汽车销售商、汽车修理公司需回收、交付废旧汽车;汽车所有者要交付最终处置费用,在使用后要将报废汽车交给回收公司。
日本政府在制定以上介绍过的几种法学外,为了使这几项法学能更顺利地实行,还进行了相关设施的整备。与此同时,政府还组织各界的学者成立咨询会,听取各方的意见,讨论构筑循环型社会对日本可能造成的作用。其代表性的成果是,2017年7月,在产业构造审议会上总结出的《为构筑循环型经济体系》。其中,介绍了循环型社会的内涵、讨论并整理了废弃物污染近况略论、课题及处理对策等,根据此次审议会的讨论结果,于2017年12月发表了《推进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探讨会报告》,并使之很快在民间推广施行。
依据《推进循环型经济社会探讨会报告》,全国开展了很多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具体活动。
下面再看看中国的循环经济发展状况。
中国近几年经济规模急速扩大,20世纪末经济平均增长率为10.6[%],日语论文题目,到21世纪初维持在9.6[%]的高水平。然而,在这一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在生态环境上同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果算上治理环境所投入的费用,中国的经济发展成绩就要大打折扣了。在这种情势下,中国不能继续采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而应当走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
其实中国的环境政策制定从70年代起就已经起步。从制定过程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从法规体系看。1978年,修正后的宪法中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的公害,这一条规定成了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据。在短短二三十年间,包括条例、部门令、地方条例、国家环境基准、地方环境基准、国际条约在内,一个庞大的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具体如下:
1.宪法。宪法中有不少对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2.环境保护法学法规。
3.资源法学、法规。
4.环境保护相关法学、法规。
5.环境保护标准。
6.程序和实体法学、法规。
7.多边国际环境条约。
下面对比一下中日的政策方法。
从实施对象来看,日本的循环经济(在日本称为“循环型社会”)以3R为基本理念,即“reduce(精简)、reuse(再利用)、recycle(再生)”。即通过3R手段,达到抑制消耗天然资源、降低环境负荷的影响。其重点是对废弃物的适当处理和再利用。而中国环境问题更为复杂,所以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在中国称为“循环经济社会”)除了与日本一样地要对废弃物适当处理和再利用外,还面临对所有可成为“资源”的物质循环再利用的问题。
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大体上分为三种: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小循环”指的是在公司内部实施的循环经济;“中循环”指在工业园区实施的循环经济;“大循环”指在社会实行的处理物质循环的方法。这三种“循环”加上“静脉产业”就是所谓的循环经济“3+1”模式。
从政策制定过程来看,日本的制定过程比较严密,各个部门互相合作,使整个实施过程都比较顺畅。第一,法学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第二,制定了一系列资金投入政策;第三,具体设定了三项反映经济社会系统的整体物质流量指标,并确定了2017年的目标值;第四,明确界定政府、公司和社会公众在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职责和任务。
而中国的循环经济政策虽然也有一定规模,但是整体比较散。第一,中国行政组织结构庞杂,行政组织结构是从上到下的,中央政府与基层行政机关间隔着层层组织联系,出台的政策不能很好地在中央监督下在基层实行,同时基层行政也很难及时地将环境问题及治理方案传达给中央。由于中央政策的滞后性和地方基层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就使得政策的制定不能一步到位。第二,中国的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差别大,地方政府对环保的态度也不一样,作用到地方环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从政策的特点来看,中国的政策有如下特点:
第一,结合经济政策、资源政策、环境政策为一体,即将立足点放在经济政策之上,仍旧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实际上,中国的循环经济政策是中国在认识到资源制约、环境制约已成为阻碍实现小康社会的障碍的基础上实行的提高资源利用率的自上而下的经济政策,这也表明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将从早期阶段过渡到小康阶段。
第二,着眼于物质循环,政策内容涉及到物资调度、生产、消费和废弃的全过程。重点仍放在生产阶段和物资供给阶段。而关于消费阶段和废弃阶段的处理政策或方法则不太受重视。日本的政策着眼于物质循环中的废弃物循环。重在解决废弃物最终处理场不足、违法丢弃等问题。
虽然日本的循环型社会与中国的循环经济社会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也有不少经验可以借鉴。首先是应当学习日本的“静脉”产业。其次,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学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第三,基于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第四,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和信息支撑体系。
第五,公众应当是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坚力量。
总之,中国的环境政策基本是中央主导型的。但是中国地广人多,民族构成复杂,地域文化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今后,应当不断制定和完善符合地域特点的环境行政和政策体系。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行政政策也应当相应地改进。从行政依存型的环境管理逐渐向包含NGO、NPO等在内的居民参加制度转变,这也是今后应当大力研讨的课题之一。此外,在广大农村地区,随着乡镇公司的兴起和农民生活的多样化,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全国13亿人口中,农村地区就占有8亿人口以上,因此,发展中国的循环经济,尤其应当重视农村的环保建设,这也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