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标准主要涉及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它要评价的主要是主客体之间的价值联系,其实质一是要看价值对象的创造是否实现了主体对象化活动的目的;二是要看价值对象是否最终地满足主体的需要。翻译标准中的主体是译者个人以及他所在的阶层、阶级、民族、国家和全人类,而不仅仅是译者个人。所以翻译活动的目的是多方面的,这种多方面的目的一定会作用译者对原作的选择和翻译时所采取的策略。 译者之外的几个层次的要求要通过译者表现出来,所以译者可作为主体的代表。翻译的客体很复杂,它包括客观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与思维三领域) 、原文作者、原文、原文读者,还包括直接客体译文和间接客体译文读者。对译者来说,要对这么多不同客体的不同属性加工,创造成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对象(译文) 是十分不容易的,因为要求译文既要符合“外在”价值尺度的要求,又要符合“内在”价值尺度的要求。而且这些客体之间的联系是错综复杂的。客体层次虽然很多,但其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在翻译中只能通过译文才能表现出来,所以译文可作为客体的代表。在翻译标准中译者与译文之间存在着认识联系、价值联系、审美联系和实践联系。 译者在认识联系中表现出对译文为代表的客体把握的真,这就是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的主体反映客体的真实程度问题,也就是规律性这个价值“外在”的尺度。译者与译文之间的价值联系主要表现出译者如何使译文有利于译者及其所属的阶层、阶级、民族、国家以及全人类。这就是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的主体的目的性实现的程度问题,或者说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问题,也就是目的性这个价值“内在”的尺度。过去翻译标准探讨中没有重视这个问题,比如“信达雅”、“等值”、“等效”以及“忠实与通顺”等都重视了译者与译文之间的认识联系,但忽视了二者之间的价值联系。 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德国学者Reiss 和Vermeer(2017 :67 - 99) 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 以后,才开始逐渐认识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从有翻译以来就存在,只是由于传统译论只强调译文对原文的“忠实”,而忽视了以译者为代表的这个主体的认识与改造客体的能动性。有了这个价值的“内在”尺度,对过去不承认的翻译,现在也好解释了。 比如林纾的翻译、严复的翻译、庞德的翻译等。这些翻译著作都是译者作为整个主体的代表为了实现其一定的目的对原作和翻译策略所作的不同选择的结果,像编译、摘译一样都是译者实现目的的一种行为方式。译者与译文之间还有审美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为译者如何通过译文体现自己对美的追求。审美联系的实质是译者对译文的精神把握和对自己的本质力量的肯定,它是上述认识联系和价值联系的统一,它在实践联系中形成和发展。过去在翻译标准的探讨中,人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比如“信达雅”中,英国泰特勒(A.L. Tytler) 的翻译三准则中,尤其在文学翻译的标准中都把“审美”列入了评价译文标准的一部分。 译者与译文之间的审美联系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只要有翻译实践就存在这种联系,因此不只是文学翻译才存在审美问题,所有不同文本的翻译都应关注这个问题。杨自俭(1994 :8) 说:“我们应当集中精力探讨翻译的科学性内容及其分布规律,探讨翻译艺术性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探讨直译与意译的联系及其规律。这种探讨不应只限于文学翻译,而应在各种文体的翻译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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