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合同法看模糊语的语用功能及其运用准则[英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英语论文 责任编辑:王教授更新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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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美合同法中的模糊语的地位随着中国入世而大大提升,本文从英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指出模糊语现象的合理性,探讨模糊语的语用功能以及将模糊语应用于实践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模糊;模糊语;准则
一、引言
  英美合同法的形式多为单行条例、基本制度和判例法,少有成文法典。在当代,英美法系的成员中除了美国有《普通法重述》和《统一商法典》这两部成文法典外,其他国家的大多数合同法基本上都不以法典形式制定。
   “模糊”(fuzziness)一词源于哲学和数学术语,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教授扎德(Zadeh,L.A)发表了论文《模糊集》,在当时引起巨大轰动。它系统的阐释了模糊集理论,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让人们找到了一种处理不确定性的措施。扎德(Zadeh,L.A)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英语论文,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 根据扎德的模糊集理论,在特定情况下抛弃语言的高度严谨性、精准性也是未尝不可的。我国学者在语言学方面研讨模糊问题时大部分都引用了扎德(Zadeh,L.A)的学说,“伍铁平发表于《外国语》1979年第4 期的论文《模糊语言初探》是国内最早应用模糊理论对语言模糊性进行探讨的论文。”
   二、探讨内容
  (一)模糊用语现象在英美合同法领域普遍存在
   “在自然语言中存在模糊性和精确性的异同,处于语义轴两个极端的绝对精确与清晰是有限的,这决定了语义的精确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处于语义轴的广大的中间领域是过渡的、分级的,其难以划清界限的模糊现象则是普遍的,这决定了语义的模糊性是绝对的。”法学语言无法穷尽社会万象,其受限于人们自身的主观因素、社会客观环境以及语言学的发展等。以吸收了英美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等多项制度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一项条款为例: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a request for substitute goods is made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notice given under article 39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reafter. 在这个条款中,不难发现“the lack of conformity” 、“fundamental” “reasonable”这样的模糊词语,“这些模糊词语的使用,使法学既具有不变的准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英美合同法中,模糊用语可分为两大类:一、模糊附加词。J·查奈尔在《模糊语言》中定义模糊附加词为“附加在意义本来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的词或者短语,使表达模糊”。 例如:within, about, more or less等。“词语意义的外延涉及到时间、空间、程度、范围、估量等时,其模糊性就比较明显。”当修饰和量有关的词时,人们常用模糊附加词修饰原本意思明确的词汇,使词汇外延得到扩大,具有更宽泛的含义。二、词义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词,即模糊词语。
  (二)英美合同法中模糊语的语用功能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至今仍在英美合同法中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法学环境下,法官在判案中造法、司法人员的法学解释和法律家们的学说成了英美合同法发展和完善所仰赖的对象,“法学作为调整社会联系的规范,要力求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否则法学的权威和尊严将会受到损害。”法学人必须考虑到法在日后的适用和解释,因而在法学语言的表述和适用上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适当的使用模糊语,英语论文题目,反而能更好的体现法的普遍性和适用性,促进法的发展和完善。
  1、使合同语言简洁,重点突出
  模糊语概括性强,适当应用可以起到简化语言、突出重点的效果。英美合同法中对于履行不能的理论就涉及到不可抗力事件这个概念,以不可抗力事件(event of force majeure)为例,其指在贸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任何一方都无法预见或能够预防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如果将合同日后所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事件一一穷尽如数列出,会导致合同需要不断修改、更新,当事人之间争议、诉讼频繁。使用模糊语“force majeure”来涵盖现实中的所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免去了一一罗列所有情形的麻烦,简化了文字,高度概括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这个概念。
  2、增强机动灵活性
  《香港合约法纲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 Law) 中规定:要约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 time) 在此是一个事实问题,利用模糊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灵活性,明确了要约的期限的相关条件,但如何确定此概念还需依各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异,这恰好体现了模糊语言的灵活机动性。
  3、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在当事人在适用相关合同法中常常会刻意的使用模糊语,以达到自身目的。“事实上合同语境中模糊语的使用都是带有动机的。这种动机在合同语境中一般并非为了增强语言的感染力或是出于含蓄、委婉、礼貌的考虑,而是为了避免把话说得过死或太绝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三)在英美合同法领域使用模糊语所应遵循的准则
  1、整体准则
  在使用模糊语时,首先应保证模糊语的使用不作用合同或协议预期的目的,不得因使用模糊语和模糊概念导致条款缺乏基本要素。其次,在应用模糊语时应将其与具体语境相结合,特别是当同一法规、约定中出现同类、同性质或同义的词语,应遵循整体准则,避免出现同样的词语在使用和解释时表示的意思异同过大的情形。有一些词语虽然概念清晰但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意思,使用此类模糊语时务必要从整体出发,综合考虑语境和实际情况。关于合同或协议中表意不清的模糊词句一般采取三种方式解决:依商业习惯解释;依当事人在先前交易中就此词的适用;依合同自身约定的解决措施。
  2、善意准则 
  英美合同法属民法,案例大都涉及当事人的财产等物质利益纠纷。善意准则用以限制行为人使用模糊语,通过玩文字游戏的措施钻法学漏洞。首先,在订立合同时就必须限制双方恶意利用各种模糊语设置语言陷阱,查清双方是否有故意隐瞒或模糊重要信息之嫌;其次,当合同内容确有疏漏之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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