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的国际海洋法理论将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两个部分,在公海海域船舶航行和捕鱼活动均遵守自由准则。到了20世纪,海洋活动规则发生变化,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渔业的专属权利。中国和韩国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据此各自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中韩是海岸相向的国家,两国之间东海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诉求出现重叠,因此渔业纷争日益凸显。中韩两国为了维护相关水域的渔业秩序和渔业利益,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在达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协议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签订了暂行性的《中韩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签订后,对中国东海渔业有何作用?中国是否应该继续保有该条约的效力呢?一、《中韩渔业协定》的理论略论(一)《中韩渔业协定》的性质略论根据国际法惯例,渔业协定多是在各国专属经济区界限明确以后,为规范双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活动而签署的协议。然而,《中韩渔业协定》却是在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渔业秩序而签订的临时性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是两国出于务实的考量。我国大陆的东部被黄海和东海两个半闭海......(论文页数是:5页) ,韩语论文网站,韩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