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探讨[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一助教更新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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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翻译自英美法系的rules of corporate opportunity,有时也被翻译为企业机会规则或是企业机会理论,或企业机会条规,其含义均为禁止董事挪用本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1英美法系创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在于防止企业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挪用原本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在英国和美国,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例逐渐确立的,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各自的特点。从最初的严格限制挪用企业机会,到有条件的放缓,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在英国与美国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是在传统的大陆...

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翻译自英美法系的rules of corporate opportunity,有时也被翻译为企业机会规则或是企业机会理论,或企业机会条规,其含义均为禁止董事挪用本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1英美法系创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在于防止企业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挪用原本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在英国和美国,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例逐渐确立的,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各自的特点。从最初的严格限制挪用企业机会,到有条件的放缓,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在英国与美国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例,该规则并未被明确规定在有关法学中,而是被视为董事忠实义务的一种具体表现予以适用董事忠实义务的有关规定。随着学者研讨的不断深入,在德国以及日本也逐渐显示出将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从董事忠实义务中独立出来的趋势。而在韩国,通过2017年对商法的修改,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已经被正式成文化,并且规定的非常细致,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作了简要的规定。但是与英美国家以及韩国相比,我国《企业法》的规定明显过于简单,仅仅有半句话,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这种准则性的规定不利于指导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有必要借鉴英美国家以及韩国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予以完善。
  本文通过历史探讨、比较探讨、实证略论等探讨措施,探索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在英国和美国的确立过程以及判断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来发现我国法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英美国家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对我国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予以细化,通过确立明确的企业机会认定标准、拓展主体范围、完善抗辩体系、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方法等,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
  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从企业机会规则的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对董事的范围进行阐释,扩展企业机会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最后通过企业机会规则的特点、价值来发现企业机会规则与忠实义务、自我交易禁止、竞业禁止的差异点。
  第二章是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在各国的发展及特点。这一章主要介绍企业机会规则在英美国家的发展过程。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英国与美国都确立起了企业机会规则。在探讨英美国家企业机会规则的基础上,对英国和美国的企业机会规则的特点进行概括。同时通过略论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企业机会规则的情况,为下文探索我国引入并细化企业机会规则做好铺垫。
  第三章是我国《企业法》对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的引入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法学法规对企业机会规则的规定和《企业法》对企业机会规则的引入过程,以及我国法院适用该规则的情况。通过略论我国法学的规定并结合前述英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总结出我国企业机会规则的问题,为第四章的论述提供前提。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董事挪用企业机会禁止规则的若干建议。这一章主要针对我国企业机会规则的缺陷,从认定标准、适用主体、抗辩体系、救济方法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企业机会规则之道,以期能为将来立法完善或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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