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语境下的循环经济[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更新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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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生态经济,代表了经济发展的方向。法经济学将法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并通过制度构建为解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通过对循环经济进行法经济学略论,可以明晰循环经济的理性内涵,并凸显循环经济对我国经济法学制度构建的指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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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经济学 循环经济 成本 收益 法学价值
  
  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从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并确保稀缺资源分配的实质公平入手,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系统的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有力地保证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其法学理念和理论基础在循环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对传统的经济发展而言,循环经济是系统论与经济学相互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作模式。
  
  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的理念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随即引发了应用经济学手段对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探讨的国际化热潮。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一般认为,循环经济是指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规律重构经济系统,通过资源的循环利用,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最小化,将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模式。
  与传统经济相比较,物质的闭环流动性是循环经济的最大特点。传统的工业经济是一种按照“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废弃物)”的进路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依靠高强度地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因此,传统经济的发展是以大量消耗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而循环经济将生态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应用到经济学领域,法语论文题目,将经济运行进路设计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这种反馈型经济运行模式可以使循环中的所有物质和能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充分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将经济发展对环境的作用和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
  循环经济的准则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Reduce, Reuse, Recycle)”,亦即著名的“3R准则”。减量化准则(Reduce)是指通过重新设计经济运行中的物质和能量流程而减少进入经济循环系统的物质和能量的总量。再利用准则(Reuse)是指在系统中尽可能地多次或者以多种方式重复利用系统内的物质和能量从而使其在脱离系统前为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最大的影响。再循环准则(Recycle)又称资源化准则,是指在物质和能量离开经济系统后将产生的废弃物作为本系统的原料进行再利用而不仅是做简单的无害化处理。
  循环经济的3R准则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分别从经济系统的输入端、过程中和输出端对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流动进行控制,以尽量降低经济系统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和作用。系统的功能由系统的结构所决定,因此对经济系统进行合理的结构化设计是贯彻循环经济3R准则的关键。
  
  循环经济的成本收益略论
  
  作为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经济法大量采用指导性规范,实行指导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的调整方式。这就要求经济法立法必须符合其理论基础――法经济学的客观规律。科斯、波斯纳原理的核心就是对法学进行成本效益的略论,这一核心思想构成了法经济学最重要的基石。对循环经济进行法经济学略论,可以明确循环经济的经济法立法地位从而进一步决定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循环经济的法经济学略论同样要建立在系统论的基础之上。经济法语境之下的经济系统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宏观经济系统(如整个国家乃至更大范围)、中观经济系统(如某个地区、城市、工业园区)和微观经济系统(如一个公司)。循环经济理念下的物质和能量应当在经济系统之内完成循环而不应当在系统之间相互循环。
  关于微观经济系统而言,其经济发展的成本是从外部环境获取物质和能量(如购买原料、燃料等)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其收益是向系统外依法转移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如出卖产品、电力等)所获得的收入。按照民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只要不造成他人的损害,系统关于废弃的物质和能量可以直接放弃所有权(如排放废热)。即使是有害废物,系统一般也可以按照相应法学法规在缴纳相关费用后排放到系统之外。由于处理废弃物的费用相对较高从而可能会导致成本畸高,除非绝对必要或有利可图,微观系统一般更倾向于选择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流动型经济模式。
  关于中观经济系统而言,其与微观经济系统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由于系统的规模扩大而导致结构性增强,系统更易于形成平网化结构。系统内部诸元素之间的影响进一步复杂化,许多在简单的微观系统略论中可以不予考虑的问题在此却不得不考虑。复杂的平网化系统是形成循环经济的物质基础。在中观经济系统下,关于物质和能量流动进路的优化设计可以使其在流动中为系统的经济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从而尽量降低系统的整体成本而增加其收益。因此可以说,在中观经济系统中整和循环经济理念是最切实可行的,也最容易将短期经济利益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利益兼而得之。
  关于宏观经济系统而言,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与上述两种情况有很大不同。宏观经济系统的成本是对本系统内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收益是获得的有价值的产品。根据物质消耗的上升多峰理论,宏观经济系统内的不可再生资源是必然会被最终耗尽的。因此,宏观经济系统的循环经济理念就被分解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全面贯彻3R准则以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速率,另一方面是要大力开发新资源以最终替代不可再生资源。由此可见,在宏观经济系统内建立完善的循环机制是一个相当艰难和长期的系统化过程。同时,由于宏观经济系统过于庞大和复杂,很难通过工业流程或微观经济学模型等对整个经济系统做出精确的设计或控制,而只能通过诸如经济法立法、经济杠杆应用等宏观手段对经济系统的运行和发展做出适当的调控和导向。
  从上述成本收益略论可以明显看出,构建有效运行的循环经济模式的前提是要有足够大或足够复杂的经济系统。在简单的微观经济系统中难以建立有效的循环经济模式,中观经济系统中精密设计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较好地减少系统发展的成本而增加收益,但关于宏观经济系统来说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模式是一个艰难而长期的努力过程。随着系统规模的不断加大和复杂性的不断增强,经济法的调控影响将越来越显著。经济法在构建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可持续发展立法,应用对成本收益的衡平手段,从法学对经济的引导和重构方面促进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
  
  循环经济的经济法法学价值略论
  
  除成本收益外,经济法法学价值也是法经济学略论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初,新自然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开始走上了复兴之路。新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学的意义在于实现其价值,而法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正义。因此,对循环经济进行经济法法学价值略论,可以凸显循环经济体现经济法将形式公平转化为实质公平进而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之立法目的的重要意义。1992年,美国经济学家古斯曼、克鲁格等人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 Kuznets Curve),认为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其环境污染要经历一个先污染、后治理的倒U字形变化。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为经济发展中的环境破坏提供了理论性依据,似乎是要发展经济就必须经历一个严重破坏环境的过程。然而,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所表述的状态是在经济完全开环发展、市场竞争独立而有效地发挥影响的前提下存在的。经济法作为国家完善市场规制、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强制手段,必然要发挥其“政府干预”的积极影响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破坏影响进行规制。就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而言,循环经济理念较好地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等特征。循环经济将系统论思想运用于经济发展实践,通过3R准则整体、综合地规划经济发展与经济系统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降低经济系统发展对外部环境的物质、能量依赖性并有效抑制其产生的负效应,以实现经济系统与外部环境长期、稳定、协调地共同发展。就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而言,循环经济通过对物质和能量运行进路的适当设计而实现利益的适当分配,体现了经济法维护利益安全和保障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并最终通过系统整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以达到社会高度发展的最终归宿。我们可以通过经济法手段实现经济循环的最优化设计以尽量减少经济系统发展对环境的物质、能量依赖性和产生的负效应,从而降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峰高并使曲线变得更加平滑。这就是说,循环经济比开环的线性经济更好地保护了环境,这是经济法法学价值理念渗透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有效成果。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及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意识到应当注重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目前美国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州制订了有关废弃物处置或其他促进经济循环发展的法学。同时还通过建立社区协调中介机构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促进和监督循环经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美国非常重视循环经济法学实施的监督,建立了完善的循环经济监督体制,这些监督主体在循环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大影响。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同样是走在世界前列的。1972年德国制订了首部限制废弃物处理法,为德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立法平台。随后,德国相继通过了大量相关法学,使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初具规模。2001年德国又推出了城市垃圾环境友好处置法,进一步通过立法手段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日本博采美国民主监督和德国立法推进两家之长,采取立法为主、补贴为辅、综合推进的策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笔者以为,我国应当面对机遇,迎接挑战,法语论文,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制订相应的对策:
  
  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进程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开展循环经济成效比较显著的国家,大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学体系支撑。法是明确的、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普遍约束性的特点。要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通过法学手段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去制定规范、概括行为内容并对相应的社会成员进行约束。
  
  进一步加强循环经济法学监督体制
  制订良好的法学要得到普遍的遵从,就必须有运行良好的法学监督体制,循环经济有关立法也不例外。美国的循环经济法学监督体制就是一个典型范例。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新闻单位等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学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监督影响,还应当组织和发展对循环经济进行监督的社会中间层主体,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对循环经济的法学运行进行最为有效的专门监督。
  
  通过普法活动等形式在全社会增强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
  发展循环经济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发展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相互竞合的。我们要通过普法活动等形式在宏观、中观、微观等系统层次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增强依法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使政府、公司和社会各界都能充分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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