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礼貌语言中的致谢用语属于日常活动中的言语行为,按照奥斯汀(J.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对给予的恩惠使用致谢语被认为是言外行为,而致谢语被认为是正面礼貌。致谢并不是孤立的言语行为,它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夸张的或暗含的。再者,致谢语具有很强的交际功能。致谢语带有明显的社会文化特征,可以折射出不同的文化价值。根据不同的文化,人们表达致谢语的方式措施也会不同。此外,人们评价致谢用语的标准也是有异同的。因此,在中国人与法国人的交流中,在不同的情景下,双方对致谢语的表达法语论文以及对致谢用语的评价标准都是不同的。中国人一般按照中国的生活习俗和汉语的习惯用法来使用法语致谢语,法国人对此有可能会不理解,甚至产生误会。 一、引 言 礼貌用语曾经是社会学探讨关注的重要对象,而语言学并未对此加以太多的重视。法国语言学家凯尔布拉-奥尔柯约妮(C. Kerbrat-Orecchionie)指出:“不久以前,一位语言学家来关注礼貌曾被认为是不合适的,即一般来说,人们只把此事限于几句一成不变的‘客套语’,被认为是太规范太微不足道的一些惯例,而不值得成为语言学探讨的对象。”[1]159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起,语言学家们开始特别关注并探讨社会交际中语言交谈及应对的策略,以及交谈和应对中出现的语用失误。凯尔布拉-奥尔柯约妮为此又指出:“要有效地描述言语交流所产生的交际经过,而不考虑某些礼貌准则,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些礼貌准则会产生很大的作用,这与科学的语言学规则是相同的。”[1]159。因此,礼貌在语言学探讨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社会语言学致力于研讨社会契约、文化等对语言的作用,而礼貌是这些因素的直接反映。语言学家的任务之一是解释人们的语言行为,即人们为什么要在某种特定语言环境中使用特定的语言形式。 格赖斯(Grice)在提出会话中的一条重要的指导准则--—合作准则后,又提出了礼貌准则、美学准则、社会准则等,只是他没有逐条阐述这些准则,然而礼貌准则却引起了语言学家的关注。后来莱可夫(Lakoff)和乔治·利奇(G.Leech)都提出了与合作准则相互补益的礼貌理论。尤其是布朗(Brown)和列文森(Levinson),他们以美国社会学家格夫曼(Goffman)的“面子行为理论”[2]9为基础,提出了与礼貌理论密切相关的面子论,即正面面子和负面面子。正面面子指人们在进行交际活动中希望自我的形象和个性得到保持,并希望自己的思想、言论以及行为得到人们的肯定、欣赏或赞许;负面面子指人们希望拥有自我的“领地权”[3]61,并希望交际活动中的自我行动不被别人打扰和侵犯。由此就产生了正面礼貌和负面礼貌:正面礼貌是指人们在交际活动中要给予对方赞许,表示赞同或同意对方的行为,以保持对方的正面面子;负面礼貌是指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尽量不要干涉对方的自我领地,不侵犯对方的权力或不干涉对方的自由,以保持对方的负面面子。因此,人们在交际活动中要留面子,就要使用礼貌语言。留面子的目的就是保持双方良好的交际关系,顺利地实现交际目的。布朗和列文森认为,人们在交际活动中要使双方都留有面子时,有些言语行为具有固有的威胁面子的性质。因此,他们又提出了“威胁面子行为”(Face Threatening Acts,简称FTA)[3]60。然而,按此概念,在实际的交际活动中,有许多言语行为同时威胁着说话者双方的面子,所以,不管是正面面子或负面面子,在交际活动中都会受到威胁。也有人认为“威胁面子行为”太悲观了,如凯尔布拉-奥尔柯约妮指出,布朗和列文森夸大了“威胁面子行为”,为此她提出了“防备威胁面子行为”或“有利于面子行为”(Face Flattering Act,即FFA)[4]54。她在布朗和列文森的礼貌准则上进行修正,并提出了两种新的礼貌行为类型:正面礼貌,即有利于对方的言语行为;负面礼貌,即避免作出“威胁面子行为”,或弥补已产生的“威胁面子行为”[1]177。相比较而言,凯尔布拉-奥尔柯约妮提出的礼貌准则较协调和谐,对言语行为进行略论时也更合理。探讨礼貌及面子涉及到语言的社会性,因为社会交际成员之间的关系、交际环境及话题等因素直接作用语言的使用,这给人们在不同环境中使用不同语言提供了解释和佐证。礼貌与社会因素关系密切,社会因素可以作用礼貌言语的使用,而不同礼貌言语行为又可以映射不同的文化特征和文化价值。为此,以下将对中法致谢语的使用进行比较,并对中国人和法国人在交流时所产生的误解进行略论。 二、对致谢语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