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内容摘要:《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对俄罗斯农地(地块和土地份额)流转准则和程序作了全面、翔实的规定,为俄罗斯构建规范、有序的土地流通市场奠定了法制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块难流通的瓶颈问题,但土地份额在抵押、租赁和买卖等流通环节中受到俄罗斯国情和法学的双重制约导致其流通效果差强人意。 关键词:俄罗斯 农地流转 土地份额流通难 俄罗斯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历程 俄罗斯耗时10年左右的土地制度改革废除了苏联时期单一的土地国有制,建立起主体多元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但俄罗斯国内围绕土地改革的核心问题――农用土地是否可以买卖问题上博弈激烈。该问题久拖不决严重限制了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因为“在私有产权下,土地是否能够流通事关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离开了市场交易,界定产权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周其仁,1997)在普京的推动下,《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以下简称《农地流通法》)于2002年6月26日在国家杜马通过,于同年7月24日正式出台。该法首次从国家法学层面上允许农用土地自由流转,并制定了具体的流转操作规则,标志着农地流通机制的法学框架基本形成。至此,俄语论文题目,土地买卖问题基本上“木已成舟”,但对于农地买卖问题的争论并未因此偃旗息鼓。在该法出台后不久,有媒体报道“俄罗斯共产党建议在10-15年期间暂时禁止农用土地买卖,并准备提出将是否同意农用土地买卖作为问题之一提交全民公决”。事实上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已不可逆转,俄共的上述建议并未产生逆转效应。然喋喋不休的争论对《农地流通法》内容的修订产生了不小的作用。该法在2003年1月27日生效实施后分别于2003年7月、2004年10、12月、2017年3、7月、2017年2月经过了重大修改。《农地流通法》在问世后的短短4年时间里竟被6次修改,俄语毕业论文,这本身就表明对该法实施以后地块、土地份额的流通情况加以略论和研讨具有重要价值。 俄罗斯农用土地地块流通的近况略论 伴随着俄罗斯农地产权的逐步清晰,地块流通的市场资源配置模式逐渐完善,这为地块交易提供了法学保障和平台,也为农民购买地块提供了便利,地块流通的数量和规模也有所扩大。首先,该法规定,无论是私人所有的,还是国有或市政所有的地块都可以自由进入流通市场(10条),但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之地块除外;其次,该法允许占全部土地的25%的农业用地进入流通市场,而《农地流通法》生效前的《土地法典》仅允许对非农用地进行买卖,这部分土地仅占全部土地的2.7%(乔木森,2003)。《农地流通法》颁布后不久,有许多人悲观地认为该法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土地顺畅地流通。但有学者探讨后指出俄罗斯地块交易面积、数量增长较快,为扩大农业生产,农民投资购买地块,农民买卖地块的数量在2017年比2003年扩大了10倍多,交易的面积增长了近8倍(贾雪池,2017)。 俄罗斯“土地份额”流通近况略论 (一)土地份额存在“难流通”、“流通难” 俄罗斯农地私有化的结果是多数农地以“土地份额”(周其仁,1997)的形式归私人所有。“这种所谓的‘土地份额’是一种细碎化的书面证明”(沙盖达,2017),不是具体可用的实物“地块”,而是一种“潜在的”与实际地块相联系的票面权利凭证。土地份额并没有进行实地划分,而是在改组后的农业公司中实行共同占有或按份占有。这种土地份额在抵押、租赁和买卖等流通中都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农民不能自由地从自己的私人财产(土地份额)中获得现实的利益。这从叶利钦连续颁布多项总统令,三令五申地规定“份地”的所有者可以不经其他所有人同意自由处分其土地份额的内容上可窥见一斑。有学者指出,俄私有化和以市场化为内容的土地改革陷入困境的原因就在于土地份额很难进入流通市场(李刚军,2000)。 (二)土地份额“难流通”、“流通难”的原因 1.摇摆不定的法学规定难以获得农民的充分信任。“俄罗斯社会‘信任半径小’是其固有问题”,农民对国家能否对土地私人所有权提供法学的持久保护缺乏足够信心。在一个曾经实行了长达70多年之久的土地绝对归国家所有的国度中俄罗斯农民的担心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原因,非空穴来风。俄历史上的土地政策往往缺乏稳定性,经常处于疾风暴雨般的变化中,俄国的过去仍将继续作用新俄罗斯农民的心态;现实中朝令夕改的立法环境和政策使农民常常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感到忧心忡忡,无所适从。农民对法学的不信任感至少在近期将部分消解掉《农地流通法》的实际功效。 2003年7月11日通过的新《农户(农场)法》印证了农民的担心。该法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凡是依据1990年11月22日的《农户(农场)法》建立的不组成法人的农场(合作组织,其土地归成员按份所有或共同所有,但土地由农场集体使用)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场或分解农民私人所有的农场。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以后,法学将不承认不组成法人的农场的民事主体的法学地位,不再赋予不组成法人的农场集体使用土地的权利。这种瞬息万变的立法不仅作用了法学的稳定性、权威性,也使农民难以相信法学或国家会真正保护他们“神圣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2003年10月举世瞩目的俄首富“霍多尔科夫斯基”案件无疑加剧了公民的这种恐慌。该案发生之后,俄罗斯业界人士曾呼吁普京维持20世纪90年代私有化的结果,政府不重新评民主化和私有化的结果。以该案为契机,俄罗斯政府在重要的行业领域实行了一系列的“国有化”政策,这引起了俄国内各行业的连锁反映,一部分农民选择把土地份额保留在改组后的农业公司中,对政策和法学持观望态度。 2.登记程序不公正、不透明造成土地份额登记率低下。在俄土地私有化改革过程中,几乎每出台一部法学或总统令,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对公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2001年的《土地法典》第37条规定“只有经过国家登记的地块才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农地流通法》第9条规定,只有经过国家登记的农用地块和土地份额才可以交付租赁。可见土地份额流转需要先把土地份额转化为实际地块并经国家登记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 在行政权力日益膨胀的今天,俄政府行政的随意性大,官员腐败现象严重,滥用权力问题普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通病在俄罗斯各级部门中普遍存在。权力腐败、贪污受贿是俄罗斯社会的一颗“毒瘤”。正如普京所指出那样:“……任何一道行政门槛都要靠行贿来打通。门槛越高,贿赂官员的钱就越多。”(潘德礼、许志新,2003)掌握登记权力的行政机关和农业公司领导者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常以手续不齐全等为籍口借机收取钱财,否则拒绝或拖延颁发登记凭证。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的继承者,则被他们以各种主客观原因“拒之门外”。尽管这不是一个对于领导者在登记程序中滥用权力的直接证据,但透过现象见本质,农民在办理登记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1月1日,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份地就占份地总面积的20%(合2460万公顷)(李刚军,2000)。土地份额的登记率低下制约了土地份额的流通。
3.土地份额分离程序复杂,兑换成地块的费用高昂。土地份额所有权是寓含于土地共有所有权中特殊的份额所有权。如果土地份额所有者想把土地份额分离或兑换成“地块”,程序上,需要获得共用土地的其他所有人一致或多数人同意后才可进行分割;操作上,兑换成“地块”所处的具体位置、补偿费用、划定地界的相关费用的确定等都需要出卖“土地份额”的所有者和其他所有者进行多次协商后才能达成共识,而协议的过程一般耗时较长。 《农地流通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份地的参与者有权要求从共有农地中分出份地。为分出份地,上述参与者应依据本条的有关规定,将分出份地的意向以及拟分出的地块的位置和对份地的其他参与者进行补偿的数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份地的其他参与者或在俄联邦主体确定的媒体上刊登消息”。可见,如果农民想把份地分割出来再出售,则需要对份地的其他参与者进行补偿,“补偿金数额等于分出的地块面积乘以分出地块和余下地块二者单位面积的差价”(13条第2款)。如果农民直接出卖份地给其他共有人,则要遵循《民法典》第250条之规定。该条款除规定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外,其他内容大致和《农地流通法》第13条相似。此外,为了分割出自己的份地,农民还需要承担另外一笔费用,即重新划定地界的相关费用。这笔费用在各个地区不尽相同,如在下诺夫哥罗德州为一万到二万卢布。这些不合理的费用农民从哪里获得?难道由农民从退休金或微薄的工资中支付吗?显然,这既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可见,“土地份额”买卖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农民个人一般难以完成;而分割“土地份额”所需的高昂费用往往使农民望而却步。 4.土地份额作为抵押标的物受到银行抵制,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农地流通法》第7条规定农地抵押应根据1998年7月通过的《不动产抵押法》修正案办理。该修正案不鼓励银行向公民提供长期贷款,银行也不愿意接受“潜在的”土地份额作为抵押标的物。因为在抵押合同中无法明确每一个份地所有人所拥有土地份额的实际价值。另外,该法还规定土地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公证,方能生效。不言而喻,农民不得不承担一笔数目不小的公证费。土地份额所有人通过抵押方式实现土地份额流转之路布满荆棘。俄罗斯的法学还没有针对土地份额的特殊属性构建起有效的、让农民满意的抵押系统,这种滞后于改革现实的抵押法学、抵押机制制约着土地份额的顺畅流转。 总之,繁琐的租赁程序打击了农民租赁有份额所有权的地块的积极性;同时,《农地流通法》生效后,农民又忙于补办相关的租赁合同证明文件以保住份地所有权,以至于无暇顾及土地份额所有权的处分问题。 结论 《农地流通法》的出台标志着农地私有化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进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地“流通难”的瓶颈,也为俄罗斯建立一个规范、公开、有序的土地流通市场,实现俄罗斯土地改革和社会转型的预定目标提供了法学基础。农地进入流通市场,对完善农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具有重要意义。土地作为一种物权客体被纳入法学调整的范畴,一方面对合理使用和保护农地起到了保障影响,另一方面也为农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融资借贷的手段创造了条件。该法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俄罗斯农业,俄粮食产量节节攀升,成为粮食出口大国。但玉不掩瑕,其受到学界诟病的主要方面有三:其一,土地交易市场不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效率低下;其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承担了一笔数目不小的土地交易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其三,法学朝令夕改,使农民对自己土地或土地份额的所有权缺乏安全感,如《农地流通法》的“财产托管”无疑会让农民担心―害怕政府有一天重新实行土地国有化。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无疑应该摒弃“为了改革而改革”的不务实做法,勿以改革或法学的名义折腾农民,勿使土地成为土地占有者(农民)最沉重的负担。改革必须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惟有这样,农民才可能不苦,农村才可能不穷,农业才可能不难。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改革和新商业组织:中国和俄罗斯农业改革的比较[J].国际经济评论,1997(8) 2.普京文集[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3.乔木森.俄罗斯的土地能否买卖[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3(2) 4.贾雪池.俄罗斯农地地籍管理的近况、特点及启示[J/OL]、[2017-04-08]、省略/article/2017/06-05/06185738.htm 5.沙盖达.俄罗斯土地改革及农地市场发育状况[J].国外社会科学,2017(1) 6.李刚军.俄罗斯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农业危机[J].东欧中亚探讨,2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