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中俄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深入发展,对俄罗斯现行法学与政策进行体系化把握、实务性理解与追踪研判的需求日益迫切。20世纪中叶中苏法学探讨与交流有值得借鉴之处。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法制改革成果突出,需要从探讨借鉴和实务运用角度进行区别探讨。实践中的探讨重点应是合同法、投资法、法学风险防范,方向是尽力提高双边协议级别即条�化,实现途径是充分用好现有各级合作机制,适当集中俄语法学人才进行攻关,并加快对俄法学探讨及公司运用人才的培养。 二、对俄罗斯经贸法学探讨的现实领域 对俄罗斯法学的探讨,从实益的角度,可分为两个大的领域,以下分述之。 (一)探讨借鉴领域 该部分探讨,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中苏计划经济时期已取得了很多成果,主要是苏联法对中国法的作用,特别是50-60年代中期以前苏联法对中国的单边作用甚大,几乎渗入到探讨、教育和实务的各个领域。20世纪80-9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措施律成为中国学者讨论和借鉴的主导,对苏联及其后继者俄罗斯法学,我国学者或弃之不顾,或进入反思批判阶段,且专职探讨者甚少。 随着中俄两国在20世纪90年代转入发展市场经济的轨道,两国的立法进程大大加快。俄罗斯宪政法学改革,刑事法学的完善,民法典的分阶段颁布与施行,标志着其国内法改革和体系重建已基本完成,现已进入对既存法及体系按照经济与社会需求进行修改与补充阶段。例如,在民商基本法方面,俄罗斯法律家日常讨论的是《俄罗斯民法典》修改的需要和可能的方向,很多学者与职业专家认为俄罗斯经济上需要专门的商法典管理商人之间的关系。这关于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是个需要重点关注并投入人力、财力进行探讨的领域。因为这关系着两国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国内法基础环境,关系着两国相关各分支部门法与执法实践的改善,关系着中国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这100年来争论的最后结果。当然,关于宪法与行政法、刑事法学及其他公法部门的探讨,可以根据专业学者的兴趣与需要继续进行,公权力部门需要支持或资助的是有关民法典、企业法、反腐败法、行政执法、司法改革、环境法方面的探讨。 总之,这方面探讨,特别是非经济领域的公法探讨,局限于借鉴,实务方面因限于国家主权,只能适应,无从通过协商谈判促使双方改善。 (二)实务运用领域 该部分探讨从部门法的角度,主要涉及俄罗斯民法典、企业法及其他国内商事单行法;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含民法知识产权部分)法;涉外投资法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 从临时和短期满足实务需要的对策探讨角度,还要关注俄政府的外经贸政策;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前景、法学政策修改变动情况及俄联邦相关主体的地方性规定。 整体上讲,对俄经贸法学体系化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别说作品,就是有一定系统性和深度的文章也很难找到。说“基本”,是因为在非法学探讨领域,诸如中俄关系探讨、东北亚探讨、西伯利亚探讨及有关机构如俄罗斯探讨所,有关高校,律师及公司实务界,在涉及对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旅游等方面的探讨时,对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学及外经贸政策条款也有诸多描述和报怨性评价。这些描述或评价,严格讲还不是系统性、规范性法学、法律学术探讨,至多是一些条文引用或概括,属事实表述,以说明中俄经贸合作存在法学问题、是制约经贸发展的理由和原因。这些仅具有信息和个别交易对策意义,同比较法探讨、体系化探讨、法学解释论、立法论、执法论、司法论、实现论及条约协定的制定、实施、评价的要求相去甚远。但无论如何,它对俄罗斯现行涉外经贸法学有关条文的摘要描述,使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法学制度在规范或障碍贸易投资方面的正向和负向影响,为对俄经贸的法学探讨和实务工作提供了现实的信息参考,兹择要例举,综述略论如下: 1 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学与政策 俄罗斯对外经贸活动的法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于中俄两国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立法上的不完善现象还大量存在,法学纠纷亦大量存在。 近年来,俄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普京在任时曾明确提出“与外资共建俄罗斯”的经济发展方针。从组织上,专门设立了新部门――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该部下设外国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引进外资工作,对投资者提供各种帮助。从法学政策上,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学法规,如《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对于外国投资签订租赁条约法》等。同时,在税收和关税等方面放宽政策,减少某些税种和降低税率。如对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投入而进口的技术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外方在生产领域投资占项目总投资30%时,前两年免交利润税。 为吸引外资,俄政府拨款80亿卢布建设六个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重点地区。那里重点发展微电子业、软件业、信息技术和仪器制造、核技术和纳米技术,生产家用电器和家具、汽车零部件和石化产品。为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俄专门制定了《(经济特区法》。该法规定在俄罗斯设立工业生产型和技术推广型两种经济特区,区内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享受优惠。该法明确规定了人驻公司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统一社会税由26%降至14%,项目投产前五年免征联邦财产税和土地税;经济特区内实行自由关税区制度,进口免征关税和增殖税,区内产品免税出口等。特区还借鉴中国经济特区“一个窗口”服务模式,成立特区管理企业,为人驻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注册手续,减少行政壁垒。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济特区法》还规定,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不利于投资者的俄联邦及地措施律的变更,一律不适用于人驻公司。作为《经济特区法》内容的重要补充,俄政府计划在俄罗斯对外经济银行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基础上注资10亿美元,成立进出口银行,以扶持特区的产品出口。 近年来,俄罗斯已将国家优先发展方向转向远东地区,联邦政府2017年11月21日批准公布了修订版的《远东和外贝加尔经济社会发展联邦专项纲要》。该纲要包括多项基础设施发展方案,实施该纲要的资金总额达5670亿卢布,这笔资金主要用于远东的基本建设,其中75%以上是联邦预算拨款。其中用于《把符拉迪沃斯托克发展成为亚太地区国际合作中心》子规划的资金为1485亿卢布。2017年,将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举行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为此,已提出对该市总体发展项目进行公开竞标。 须注意的是,俄罗斯外经贸法学多是框架性法学,要严格贯彻,须有配套条例和细则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这方面的跟进往往不及时;而且由于国情所决定,即使有了细则,其法学实施也常受政策文件或命令的作用。 俄罗斯作为转型国家,加快经济增长离不开吸引外资。十多年来,俄罗斯一直积极与WTO各成员方进行谈判,并按照WTO的要求进行了法学法规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俄罗斯投资环境的改善。在加入WTO的准备过程中,俄罗斯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以使其法学与WTO规则相符合。例如,2017年俄罗斯规范了非商业组 织和公共协会的运作规则,以监测、识别和控制危险的商业活动;在法院引进电子文档处理系统,以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诺其国际反腐败义务;对移民政策进行改革,简化相关程序;通过新的《水法》、《森林法》、《城市规划法》;修改了《俄联邦广告法》;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对知识产权有了明确解释和规定。 按照WTO的相关要求,俄联邦主体对经济领域的法学法规重新进行了制定和完善。仅2017年一年时间,在俄81个联邦主体中就颁布了908个与投资相关的地区级法学文件,其中大部分是对原有法学进行某些修改。目前,俄罗斯地区性法学与WTO规则要求是否相符合的鉴定工作仍在继续。 截至目前,俄罗斯方面认为其法学法规已普遍符合WTO要求。但实践上,俄罗斯投资环境仍有许多不能令投资者满意的地方,更不意味着其外资法的实际执行及其程序设置上不背离WTO的要求。这样,俄罗斯为加入WTO而进行的外国投资立法更具有表面的性质,缺乏实际的具体方法。更为严重的是,在俄法院部门没有明确的对于该领域法学运用的原则和细则,由此出现了法院判决的多样性和矛盾性。 而且,俄地方当局还不能保证所有地措施律法规的公开性。根据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学,俄各州区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法规,有权吸引外资,有权以其预算为外资提供优惠。俄各州区政府基本上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或涉及吸引外资的法规。法学文本结构和准则与俄联邦外国投资法大体相同,但都是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规定,内容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外商对当地的投资、对外商投资的要求、对外商的法学保护和优惠等。各州区政府支持对当地投资活动的方法可概括为:用当地的预算对投资者提供税金贷款和税收优惠;用当地的预算对属于当地的优先投资项目做担保;发行专项债券为当地大型项目融资等;根据外商投资的金额和投资方向,俄地方政府对外资也区别对待,即一般外商投资和参加地方政府规定的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分别享有不同的优惠和保护。 WTO规则本身也不完善,在俄罗斯加入WTO的过渡期内俄罗斯的法学环境不可能与WTO规则的要求完全一致,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俄联邦法学与俄各主体的法学法规时常冲突,在投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存在法院断案的随意性;外国投资者在对俄法学条文的理解上存在困难。即使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对俄投资的法学风险依然存在。 为此,从国家层面讲,我国应重点加强对俄战略性投资的管理,重点扶持中国跨国企业或大型公司开展对俄投资。一般性投资交由市场自治,同时通过条约、协定等手段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以预防和避免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根据俄政府2017年7月签署的《对于在战略经济领域保护俄罗斯国家安全利益》的法案,俄罗斯将在39个战略行业对外来资本作出严格限制。该法案规定外国资本对战略经济领域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俄语论文范文,以确保关系俄罗斯经济命脉的战略行业不被外国资本控制。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被授权可以否决已经签署的涉及外资进入敏感行业的合同。这就增大了对俄投资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2017年4月2日,俄国家杜马通过了《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团体外国投资实施办法》的法案,将限制外资进入的战略行业由39个增至42个。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级矿床,包括大陆架矿床的开采勘探限制外资进入。铀、金刚石、镍、铌和铂矿床均属联邦级矿床。此外,储量在7000万吨以上的油田、5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田、50吨以上的金矿及50万吨以上的铜矿开采业均被列入战略行业。与上述政策走向相适应,俄方对中国公司进行能源矿产开发投资表现出限制态度。俄对中方已完成前期勘探,储量大、开采和运输条件好的项目设置障碍,阻止我公司获得开发权。更有甚者,阿穆尔州加林铁矿开采权竟标,黑龙江省公司已获得竞标资格,但俄方无任何理由就将拍卖会取消。 综上略论,从加入世贸组织的角度考察,按照WTO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准则和透明度准则适用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如俄罗斯加入WTO,必须给予外资等同于俄国内公司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视或差别。同时,俄罗斯必须公布一切投资法学和政策。但对此不能期望过高,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俄与西方交恶加深,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性降低。为此,必须将关注的焦点投向加快两国双边条约、协定的缔结,官方政策协调的轨道上来。WTO的准则、规则可以作为谈判的参照系。 从双边贸易与投资合作的现实需要来看,我认为应加快构建对俄投资法学政策风险评估体系。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投资环境差别很大,如果没有一套严谨有效的投资评估程序,就难以预测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并作出最适当的投资决策。构建对俄投资法学政策风险评估体系,可以为我国商界,特别是地方商人对俄投资提供法学支持,降低对俄投资的法学风险。当前,我国对俄投资的首要问题是选准投资对象与投资时机,认真进行前期法学与政策风险探讨,为各有关方面提供安全保障。 2 法学缺乏稳定性与行政执法不力 (1)法学冲突与政策突变 按俄前总理弗拉德科夫的说法,在加入WTO的准备过程中,俄已按WTO的相关要求,对经济领域各项法学法规重新进行制定和完善。俄罗斯地区性法学与WTO规则要求是否相符合的鉴定工作正在继续。俄罗斯尽管还不是WTO成员,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已经开始遵循国际贸易规则。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俄罗斯事实上已经开放了自己的贸易制度,尽管目前还不用承担这些责任。应当看到,在俄罗斯争取加入WTO的过程中,其涉外经济法学也在不断规范和补充,但还远未达到健全的程度,存在联邦法学与地措施律脱节、不同领域的法学对同一类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最大问题则是有些法学法规变动频繁,缺乏稳定性。对一般公司家、投资者来说,游戏的透明度准则是需要的,但俄罗斯法学条文难以准确识别,为俄法学适用的准则以及俄外贸政策方针的最大不可预料性、不透明性创造了条件。且俄地区政府还不能保证所有地方性法学法规的公开性。俄罗斯政府的政策也变动不拘,不尊重外国商人的经济利益。 2017年2月26日,俄联邦政府通过《对于修改俄罗斯联邦自然人携带自用商品过关入境缴纳统一关税和商品税税率条例》的法令生效,使我口岸地区对俄民贸严重受挫。2017年11月15日,俄联邦政府又出台了《对于规定2017年俄罗斯联邦境内零售贸易经营主体使用外籍劳工许可比例》的第683号政府令,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全面禁止外籍劳工从事商店以外的零售贸易。此令颁行后,在俄中国零售商(多为东北籍人)纷纷削价甩货,撤资回国;东北沿边口岸对俄发货也相应减少。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法学界,从官方各级立 法、执法、司法机关到实务界法学人士协调行动,促使俄方提高法学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并用相关的法学文件固定谈判的成果,以加大对我国商事公司的保护力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行政执法问题 俄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导致官员暗箱操作、腐败成风,使我境外公司蒙受损失。在俄办理劳务许可证手续繁琐(涉及联邦和地方多个部门)、收费高、耗时长(3~4个月)。现行法学要求劳务人员一人一卡,转移工作地点须另行报批。由于俄方行政执法不规范,办事拖沓,往往导致我国工人不能及时出境,作用生产正常进行。俄方通关速度过慢,运材车辆出入俄海关因检查手续繁琐而造成积压。在俄罗斯政出多门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如在远东地区,有权检查外资公司的机构有32家之多。 目前,中国对俄投资数量还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学政策还不能很好地把握,缺乏认真系统的探讨,更缺乏有组织的、系统的交涉,以至于出现许多失败的投资案例。 从满足实务界现实需要来看,要适当扩大与俄罗斯地区性法学规则与WTO接轨程度较高、法学透明度较好的地区的投资合作,扩大对俄罗斯联邦或俄地方政府优先倡导、支持的合作项目的投资,以提高项目成功率、降低投资风险。要关注俄方技术法规、标准和产品认证的实施状况,跟踪探讨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本国公司提供咨询和预警,以保证我对俄出口产品符合俄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标准。 从长远来看,要加强立法、执法和政府部门与俄方交涉谈判的力度,改善双方贸易法学环境。 三、对俄罗斯经贸法学探讨的重点方向和实现途径 中俄两国都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制国家,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会在法学上层建筑上得以反映。由于俄罗斯还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法学与经贸政策变动通报、限制等多边条约义务,所以其法学制度变动的公开性、透明度、中央与地措施律、法规的一致性及效力衔接上还存在很多变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法学的本土化探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法学的国际化探讨,特别是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中所占分量并不很强的俄罗斯法学的比较探讨,必然在我国国家法学探讨层面上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现实同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俄经贸投资合作的迅速发展极不相称,必须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加强对俄罗斯法务合作与法学探讨,其重点方向为: (一)条约与合同法 中俄贸易中,无论是边境贸易,还是一般贸易,存在的主要法学问题不仅体现在成交前后的法学政策变动成本较高上,还体现在双边贸易商因种种原因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上。这种问题本属国际贸易的常态问题,但在中俄贸易中更显突出,纠纷往往难以解决,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巨大,严重制约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对此,两国专家还没有提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法。 中方认为,俄方须改善国内立法与执法实践,以保障外商合法权益;而俄方也承认在这方面存在问题,同时认为,中国商人也必须了解俄罗斯国内法,并根据已有效的法学规定保护他们的利益。改善国内法或提高执法效益的措施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不承认此过程需要很长时间。而缔约前,对俄罗斯民法典债法相关部分做细致的法学略论并作出妥当的合同选择,是预防和处理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中国商人也可能要求选择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双方合同纠纷,即使俄商同意,但在司法过程中,因俄方司法系统适用中国法学人才匮乏或能力不足的问题难以短期内有效解决,这种选择在实施时会变得不可行。 所以,目前可行和有效的一种措施是,促使两国各界加强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惯例的探讨与选择适用,以解决选择适用两国国内法所存在的障碍。这对两国商人并不陌生,因为两国均加入了CISG,且均可通过本国语言与国内途径熟悉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问题是,这不是治本之策,因为CISG对合同效力、所有权的转移及责任承担特别是侵权责任承担无规定。惯例只能在某方面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多问题,特别是进入司法执行程序,还要涉及国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故长远讲,借鉴上世纪50-60年代依靠众多贸易协定及《中苏共同供货条件》的经验,探讨缔结《中俄商事合同通则》、《中俄贸易条约》、《中俄商事仲裁协定》、《中俄司法协助协定》,并成立相关探讨机构、联合仲裁机构、协调执行机构,至为根本。这关于遥遥无期且复杂难用的WTO规则等多边条约,对俄罗斯人来说更易接受,对我国贸易商利益的维护非常重要。 (二)条约与投资法 投资合作是中俄扩大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中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保护两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合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该继续完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探讨落实与完善该《协定》的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依《协定》调整两国国内相关立法,以便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国公司多方位合作。 关于中国方面来说,急需加强对俄罗斯的与贸易投资相关法学的系统探讨,如《俄联邦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对于外国投资签订租赁条约法》、《俄联邦租赁法》、《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联邦土地法典》、《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法》、《对于针对商品进口采取特别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方法联邦法》、《俄联邦海关法典》、《俄联邦海关税则》等。这种系统探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个别公司或某个实务部门提供应急对策,更重要的是要略论其立法背景、内容和立法技术及适用情况,找出某类法学与其配套规则冲突与协调的意义,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采取对等方法,突破俄方投资法学及政策壁垒,利用双边各级别的沟通机制提供思路和系统材料,并在对俄法务谈判方面形成合力,预防和避免公司盲目对俄投资的巨大法学风险,推动对俄各级别的法务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两国之间法务合作提供实时信息和政策借鉴,为两国有关专项条约、协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缔结提供前期服务。 (三)法学风险与防范 境外投资法学风险主要包括政府违约险、政府征收征用险、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投资项目运营法学风险等。前四项一般又称为政治风险,须以国家间双边条约及相应的投资担保、保险机制来防范和分散风险。项目运营法学风险潜藏于自项目启动到经营活动的一切环节。正如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朱南平先生所描述的那样:“从东道国招投标的设计、吸引外资进入的策略、当地执法机关对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权出让企业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企业股份出让的真正原因和动机及其合法性、矿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 证被收回或取消的实际状态、企业股东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设定负担、企业在公司之间的融资行为、企业可能未公开的补偿或赔偿第三人的协议再到企业所有财产权属登记上的瑕疵等等,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法学上的负面后果甚至灭顶之灾”。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涉外投资项目都不能回避的。为此,必须提高我方公司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俄投资项目的法学风险论证工作,如加强对俄物权规范的调查,特别是加强对他物权、土地权利、公示制度、登记规则的系统调查及对境外资本制度、公司法等的略论,避免公司后续经营和资本与资源的回流风险。 目前,一些地方对俄投资后的监管缺乏有效措施和监控机制,其结果往往是将巨额投资的风险之宝押在对外经营公司主管领导人的个人品质上,押在他们和公司每年交的几份报告上,这等于事实上放弃或丧失了实地实时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时机。为了降低巨额投资在“体外”循环所存在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境外流失,规范境外经营活动,国家有必要针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风险监控和分流机制。 (四)实现途径 1 充分利用现有机制,重视法学探讨与合作 在国家层面,俄罗斯与中国都是上海合作组织与亚洲议会联盟的重要成员。近年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成果丰硕,我国已与俄罗斯建立了多层次的政府间会晤交流机制,各有关部门通过这一渠道相互沟通,推动了两国投资贸易的迅速发展。须呼吁和强调的是,利用上述机制和平台,加强两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探讨及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规范两国投资贸易合作的条约、协定和国家政策体系。 在地方层面。地方间合作蓬勃发展。据2017年统计,中俄已签署了一百多个地方合作协议,对扩大双方在教育、文化、保健、体育、旅游及人文领域的交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影响。 为了推动中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与俄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合作的务实发展,在第二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及中俄地区发展战略协调研究会上,中方率先探讨并提出了《中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与俄远东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中方草案),拟作为中俄双方对接、协调、磋商的基础,以期最终形成共同遵循的政府双边协定。俄联邦地区发展部副部长对此表示,俄方将认真探讨中方提出的《规划纲要》,并做出积极回应。这一发挥区际合作优势,开拓官方协议、条约合作新途径的试点值得称道。须强调的是,各类论坛中要突出法学探讨与合作、法学风险略论与预防、法学纠纷处理机制建立等议题,努力达成操作性强的各级别协议,甚至使之上升为双边协定或条约,尽力降低双方实务界合作的法学成本和法学风险。 2 成立攻关团队,加快适用人才选拔与培训 由各级政府职能机构牵头,突破单位限制,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律师实务机构,集中懂法学、懂俄语、有俄罗斯学习或探讨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成立科研攻关团队,增加投资,作好对俄经贸法学基础探讨和专项攻关工作。为解决对俄投资公司干部队伍薄弱的问题,俄语论文,政府应设立对俄投资经营人员的专门培训机构,将对外经营人员的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此强化境外投资公司的团队建设,增强他们对东道国法学文化的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处理危机和化解风险的应变能力。从而保证对外投资项目的人力资源和干部队伍符合实际要求。 [责任编辑:刘涧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