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启示[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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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俄罗斯和中国关于知识产权都给予刑法保护。俄罗斯在立法上有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方面,但是,在刑事司法上的缺陷导致其法学效果不能很好地体现。我国应该借鉴其立法上的优点,防止其司法的弊端在我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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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7-0259-02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不断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严重。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也日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之一,俄语论文题目,就是越来越重视刑事手段在知识产权法学保护体系中的影响。在日益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很多犯罪具有了跨国性,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呈现增长态势,并凭借分布范围广、隐蔽性强、刑事责任追究难等特点开始在互联网上快速传播。我国1997年刑法专设一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2004年12月和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颁布了两个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从而在我国构筑了较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其中在国际领域内开展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合作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然而,令人颇为尴尬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在局部地区和某些领域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具有极高的潜伏性,其犯罪者经常逍遥法外,存在较大的“犯罪黑数”。中俄两国都存在着泛滥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俄罗斯仅在侵犯软件作品权产品方面,每年损失就高达30多亿美元。据专家估计,俄罗斯在非法贩卖音像制品方面名列世界第二[1]。因此,有必要在全面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基本规定和具体做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国际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特点,准确把握其发展趋势,这不仅是深化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理论探讨、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乃至于完善刑法立法的有效途径,而且也可以极大地增进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刑事法治文明成果的交流和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利开展。
  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略论
  在严峻的形式下,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146、147、180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2003年4月8日、12月8日和2017年4月9日俄罗斯联邦分别对刑法典第146、147条进行修改。这些修改结果扩大了法学规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从俄罗斯知识产权刑法立法趋势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趋向完整、保护对象越来越广泛、行为界定日益细致,刑罚种类趋向多元、程度趋向轻缓,基本上与当代刑法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但是,俄语专业论文,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其中的侵犯作品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有加大的趋势,因而刑罚方法也日益加重。
  (一)刑法规范越来越严密细致
  1.罪名体系趋向完整。从立法上来看,经过多次的修改与完善,俄罗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均可谓内容丰富、罪种多样,凡是实践中所出现且有刑事规制必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危害行为,均在刑法典或者附属刑法规范中有相应的罪名可资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146条侵犯作品权和邻接权、147条侵犯发明权和专利权的犯罪规定在第19章《侵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的犯罪》中,而将180条非法使用商标犯罪、183条非法获取和泄漏构成商业秘密、税务机密或银行机密的信息纳入第22章《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中,而我国却将三种犯罪都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保护对象越来越广泛。随着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进一步巩固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的同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不断面临新的挑战。这种挑战首先表现在新的受保护客体类型的不断出现。受此作用,俄罗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呈日益扩大之势。最近,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飞速发展,有关技术方法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学保护不仅已被提到作品权国际保护的层次,而且被俄罗斯纳入到其作品权刑法保护体系之中。
  (二)刑种多元、刑度轻缓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罪,其刑事责任归责的主要依据,是其刑事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综观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罚则,绝大多数呈明显的轻刑化态势,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以短期自由刑为核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罪,由于其应受社会道德谴责性和主观恶性不如自然犯罪那样强烈,所以一般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后者为小。因此,本着“罪刑等价相适应”准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自然较轻。同时,近年来西方轻刑化的法学思潮的兴起,不可避免地使得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的俄罗斯的刑事立法受到作用。因此,从整体上来看,俄罗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系中,短期自由刑占据了核心地位。俄罗斯刑法中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强制性公益劳动、拘役、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
  2.普遍规定罚金刑,并将其与自由刑并科或选科。俄罗斯刑法在注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短期自由刑的同时,十分注重罚金刑的应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其中侵犯工业产权的犯罪基本上是带有营利性目的的(当然并不排除有其他毁誉之目的的存在)。行为往往不仅使犯罪行为人获得极大的收益,而且还带给权利人极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所以,对此类犯罪立法上普遍规定、司法上大量适用罚金刑,应该是一项必然的选择。
  3.开始注重资格刑在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影响。例如,针对183条非法获取和泄漏构成商业秘密、税务机密或银行机密的信息犯罪,就规定了“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刑罚。
  (三)部分犯罪的刑罚有加重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整体轻缓趋向不同的是,侵犯作品权犯罪以及商业间谍犯罪的刑罚在俄罗斯有日益加重的趋势。通过对1996年刑法典的修订,加重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二、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立法是法学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司法就是这一法学实践理性的最后保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也需要完善的司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良好运行,除了其完善的立法体系以外,还与其高效的执法及司法密切相关。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发展趋势来看,立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两者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
  俄罗斯在民事法学和刑事法学领域都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可是司法实践的结果却不容乐观。1985年,俄罗斯和中国专利部门所接收的专利申请数量几乎相等--大约5万份;而2017年,俄罗斯接受了大约9万份的专利申请,而中国这个数字接近60万。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俄罗斯缺乏促进科学探讨、技术创新和其他创新活动机制,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成果有效的法学保护[2]。在一个国家,如果新思想、新工艺、新科学及其智力成果无法实现,就为非法犯罪商业活动在这个领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非法使用知识产权致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遭受亿万美元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国家为此遭受的损失则更加巨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后果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够显现出来,且关于降低俄罗斯国家信誉这样的损失,是难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高水平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但阻碍了其他国家对俄投资,同时也使贸易伙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难以互信。
  三、俄罗斯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一)刑事立法上的借鉴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我国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俄罗斯刑法将侵犯作品权和邻接权、侵犯专利权纳入第19章《侵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的犯罪》中,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4条“保证了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种类的创造性,教学自由”的反映。可见俄罗斯将作品权和专利权作为俄罗斯公民的基本宪法性权利给予保障。我国关于作品权和专利权仅从财产性权利的角度给予保护,境界相差太远。我国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进行科学探讨的自由,可却将其置于单纯的经济角度考虑,确实有待修改。我国刑法应该专章设立《侵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的犯罪》,而不是仅专章设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造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好些罪名存在逻辑错误。
  (二)刑事司法引以为戒
  俄罗斯的刑事立法很不错,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司法机关,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恶化。既要重视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保护,也要重视刑事司法保护,两者共同构筑起完善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完善的立法是正确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而严格的司法是保证立法意图得以实现的关键,同时,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总结、提炼,提出立法议案,还可以推动立法的进步。中俄两国都存在严重的腐败,如何使司法机关更加有效的执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学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加强中俄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合作
  由于刑法一向被认为是“地方性知识”,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主要发生于一国国内,因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主要是一国国内的问题,由各国司法机关依照本国刑事法学进行侦查、追诉乃至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主权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关都扮演着主要角色。
  但是,随着互联网络的兴起和国际经济贸易交流的深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知识产权犯罪开始跨过国界,发展为国际犯罪,并被联合国规定为“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可以预见,在经济全球化和犯罪国际化的总体趋势下,知识产权领域跨国(境)犯罪现象还将呈现增加趋势。为打击越来越严重的跨国知识产权犯罪,中俄两国应该更加重视国际合作,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开展司法协助,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 А.Г.莫罗佐夫.在作品权及相关权利领域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与专业规则[M].诺夫哥罗德:2004:3.
  [2] Л.И.罗曼诺娃.当今俄罗斯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近况;赵秉志.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 杜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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