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学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德两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的比较探讨找出工伤保险法的一般规律,为中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的改革提出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论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历史略论、归纳演绎等探讨措施,重新研讨了工伤保险法应该遵循的准则,提出了工伤保险立法的最高准则为保护功能这一全新的理论。
本文首次对中德两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全方位的比较探讨,从历史发展的起源和过程到现行的基本制度,从工伤认定理论到具体的法学责任,逐一比较略论了两国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形成这些差异的原因。经过比较探讨发现,中德两国的工伤保险法存在许多大同小异之处,特别是在工伤范围、费用筹集、补偿待遇等方面。这与我国在立法中注意吸收国际成功经验有关。异同主要因两国国情的不同和制度成熟程度不同而致,体现在组织机构的不同和法学保护范围和方式上的差别。
文章详细探讨了德国对于工伤认定的目的关系理论和重要条件理论。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工伤认定的理论依据,在详细论证了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德国工伤认定理论的可行性和意义。
在法学责任方面,论文详细比较了中德两国之间工伤赔(补)偿责任的不同规定,指出中国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将是工伤补偿逐步取代工伤赔偿的过程。论文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讨论,从保护理论出发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应该借鉴德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经验,将消极等待赔偿工伤损害的旧制度改革成为积极保护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侵害的主动型制度,坚持工伤预防为最先的理念,在法学责任上应该确立法定工伤赔(补)偿优先于民事赔偿的责任准则,并且从制度上以工伤责任取代民事侵权责任,完全免除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还工伤保险法为职工提供社会保护、为公司免除民事责任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中德工伤保险法 比较法 工伤认定 法学责任 保护准则
序言7-12 一、写作背景7-9 二、写作措施9 三、本文的结构安排9-12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法学制度演变及准则之比较探讨12-32 一、德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的成因与演变――从民法到社会法12-22 (一) 工业化带来了农业社会不曾有的新问题12-13 (二) 民法对解决工伤问题无能为力13-14 (三) 从民法到社会法演变的根源14-17 (四) 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工伤保险法从民法中脱离17-22 二、中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从社会保险到公司保险再回到社会保险22-27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工伤保险立法22 (二) 新中国工伤社会保险法学制度初创22-24 (三) 工伤社会保险蜕变为工伤公司保险24 (四) 从工伤公司保险回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24-27 三、德国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准则--保护与免责27-28 (一) 社会保护准则27-28 (二) 责任替代准则28 四、中国工伤保险法之保护准则28-32 (一) 中国现有对于工伤保险法基本准则的观点28-29 (二) 对有代表性和普遍性观点的辨析29-30 (三) 保护准则之提出30-32 第二部分 中德工伤保险基本法学制度比较探讨32-58 一、工伤保险的性质及工伤保险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32-35 (一) 工伤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32-33 (二) 工伤保险法弥补了传统侵权法的不足33-34 (三)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学渊源34-35 二、工伤范围意味着被保险人受法学保护的范围35-38 (一) 德国的工伤范围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工伤35-37 (二) 中国工伤的范围逐步扩大37-38 (三) 比较结论:工伤范围随制度的成熟而不断扩大38 三、适用的人员范围说明工伤保险法的保护对象38-42 (一) 一般性的前提条件--国籍和领土准则38 (二) 适用的方式以及范围概述38-39 (三) 德国工伤保险的适用方式和范围灵活多样39-41 (四) 中国工伤保险的适用方式和范围比较单一41-42 (五) 比较结论:适用方式和范围与制度发达程度成正比42 四、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背景密切相关42-45 (一) 德国的自我管理模式43-44 (二) 中国的国家直接管理模式44-45 (三) 比较结论:两种模式各有所长45 五、资金筹集模式大同小异45-48 (一) 德国的资金筹集模式广为效仿45-47 (二) 中国的资金筹集模式与德国类同47-48 (三) 比较结论:筹资模式体现了雇主责任准则48 六、工伤保险任务各有侧重48-56 (一) 工伤保险任务概述48-49 (二) 德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三位一体49-53 (三) 中国工伤保险法学制度的任务重在补偿53-55 (四) 比较结论:德国以预防为先,中国以赔偿为重55-56 七、总结:工伤预防为最先的立法理念56-58 第三部分 德国工伤认定理论及其对中国工伤认定的借鉴意义58-77 一、目的关系理论与被保险工作58-60 (一) 被保险工作之不可列举58-59 (二) 目的关系在确定被保险工作中的应用59-60 二、因果关系理论与保险情形60-69 (一) 刑法和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60-61 (二) 社会法的因果关系--重要条件理论61-69 三、目的关系和因果关系在工伤保险法中的功能及地位略论69-70 四、德国工伤认定理论对中国工伤认定的借鉴意义70-77 (一) 中国工伤认定理论的缺失70-72 (二) 相当性理论与重要条件理论的差异略论72-74 (三) 中国工伤认定适合采用重要条件理论74-77 第四部分 损害赔(补)偿法学责任问题比较探讨77-98 一、损害补偿的责任范围77-78 (一) 损害赔偿与损害补偿之差别77 (二) 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补偿责任能否竞合77-78 二、工伤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78-80 (一) 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是构成工伤补偿责任的基础78-79 (二) 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79 (三) 劳动者受到的人身伤害因工作原因而发生79-80 三、德国法中损害赔(补)偿主体的责任认定80-92 (一) 损害赔(补)偿的主体80 (二) 损害赔(补)偿主体的责任认定80-92 四、中国法中的法学责任近况与问题92-98 (一) 公司背负工伤与民事的双重责任92-95 (二) 因第三人引起人身伤害的法学责任95-96 (三) 雇员因工作致他人损害的法学责任96-97 (四) 趋势:工伤责任逐渐替代民事责任97-98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