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是最早提出对人格权进行一般保护的国家之一。然而即使在19世纪很多学者极力提倡的情况下,《德国民法典》仍然摒弃了一般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人的保护日益全面,在人格权之下的一元的特别人格权体系已经不敷适用。基于此,德国法院通过解释宪法的形式承认了一般人格权,并不停地通过判例发展完善了这一制度。而法律理论则在此基础上将一般人格权具体化,通过类型化在事实情况和抽象概念之间架起了桥梁。通过德国法院发展完善起来的一般人格权理论进而作用到其他国家。
本文便是基于这一基础,对中德两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进行比较,特别是对两国在类型化方面的做法从立法、司法和法律理论三个方面予以深入探讨,籍图吸取德国法律与法学之长处,为我所用。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解题,首先对一般人格权、类型化比较探讨的措施和思路进行略论,特别着眼于类型化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从而为下文做好概念的铺垫和措施论的基础。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比较的基础。本文认为,之所以将德国一般人格权理论和中国一般人格权理论进行比较,是因为两者有比较的基础。首先从法学体系来看,两者在民法体系和具体法学制度上,有着传承关系;其次,从一般人格权理论本身而言,两国之间的传承与作用更值得我们注意。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中德之间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具体比较。在第三部分中,首先阐明了德国理论上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必要性,其次再从立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相关规范、类型化的法律理论和类型化的司法实践三个方向对中德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进行具体比对和总结。
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对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差异提出的解释。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对应第三部分的比较,从法学体系、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三个角度略论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异同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从规范层面讲,立法应当为类型化提供价值指引;法律理论应当为类型化构建框架,填充血肉;而司法实践应当为类型化提供素材。
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中,笔者首先顺应国内目前民法典起草如火如荼的形势,对三个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一般人格权的制度加以简评,并从德国看中国,对中国一般人格权未来的走向提出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 类型化 比较 中国 德国
摘要4-8 第一章 绪论8-15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聚讼纷纭8-10 第二节 类型化及其在法学领域的运用10-12 第三节 比较探讨:措施与思路12-15 第二章 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比较基础15-23 第一节 中德比较的基础(1):一般民法理论的作用15-17 (一) 德国民法理论对1949年之前中国民事立法的作用15-16 (二) 德国民法理沦对1949年之后中国民事立法的作用16-17 (三) 小结:制度与理念的百年传承17 第二节 中德比较的基础(2):一般人格权理论的作用17-23 (一) 国内学界对一般人格权的缘起与发展的基本认识18-20 (二) 德国一般人格权理论对中国民法理论的作用20-22 (三) 小结:德国法是中国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基本坐标22-23 第三章 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差异23-37 第一节 中德立法上一般人格权规范的比较23-27 (一) 中国的一般人格权立法23-25 (二) 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立法25-27 (三) 小结:立法上的差异27 第二节 中德法律理论有关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比较27-32 (一) 中国法律界对于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观点27-28 (二) 德国法律家对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看法28-32 (三) 小结:法律理论的差异32 第三节 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司法实践比较32-37 (一) 司法实践的比较(1):与信息自决有关的案件33-35 (二) 司法实践的比较(2):与维护生活安宁,免于侵扰有关的案件35-36 (三) 小结:司法实践的差异36-37 第四章 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差异的解释37-43 第一节 解释(一):法学体系的角度37-39 (一) 从一般人格权的开放性来看37-38 (二) 从一般人格权规范的价值指引功能来看38-39 第二节 解释(二):法律理论的角度39-40 第三节 解释(三):司法实践的角度40-43 (一)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两种极端40-41 (二) 与德国司法实践的对比:缺乏措施指引41-43 第五章 评论与走向43-48 (一) 对三部民法典草案的评论43-45 (二) 一般人格权的司法创设45-46 (三) 未来的走向:从德国看中国46-48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