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比较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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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法的基本准则是“债权人地位平等”,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一准则很难得到濒临破产的债务人的自觉遵守。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务人对其财产仍享有处分的权利,当其濒临破产时,出于各种利益考量,破产债务人会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等各种行为处分其财产,其结果是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的实际数量要少于其应有数量,破产债权人的受偿率降低,整体利益受到损害。为了消除这些行为的危害性,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并且维持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破产法中特别规定了相关的救济制度,在认为破产宣告无溯及力的国家,这种救济制度体现为破产撤销权制度。德国作为遵循破产宣告无溯及力准则的代表性国家,其破产撤销权制度不仅理论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内容全面,而且司法实践也颇有成效,同时推动破产撤销权相关立法的改良与发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中也有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明确规定,因此存在与德国《破产法》中对应规定进行法学比较的可能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分别比较,取长补短,借他山之石,攻我之玉。 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内容: 第一章是对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论与立法的梳理,对破产撤销权的法学性质,德国《破产法》中对可撤销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都进行了细致且条理的略论。 第二章是以破产撤销权在公司自由重整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产生和行使为对象,通过略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具体判决,探索德国司法实践中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状况和特点。 第三章是对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立法和实践的观察和略论。一方面,剖析中国法上的相关理论探讨和立法规定,另一方面,略论中国公司庭外债务重组框架内行为的可撤销性问题的近况并探索其原因。 第四章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别论证德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借鉴意义,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远未达到成熟的状态,通过借鉴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为我国相应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积极影响。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利益保护 德国破产法 中国破产法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51.6;D922.291.92
【目录】:

摘要5-7

ABSTRACT7-11

引言11-12

第一章 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构12-22

第一节 德国破产撤销权的性质12-14

一、物权说12

二、责任说12-13

三、债权说13-14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4-19

一、客观构成要件14-17

二、主观构成要件17-19

第三节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19-22

一、撤销权人20

二、撤销相对人20-21

三、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和期间21-22

第二章 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公司重整中的司法实践22-34

第一节 德国公司重整的范围限定22-24

一、公司重整的定义22

二、与破产撤销权有关的公司重整的范围限定22-23

三、公司自由重整的优势23-24

第二节 德国破产撤销权在自由重整中的司法实践24-34

一、债务清偿24-27

二、重整顾问报酬支付27-32

三、自由重整的特殊地位32-34

第三章 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34-42

第一节 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构34-39

一、历史沿革34-36

二、破产撤销权的性质36

三、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36-38

四、破产撤销权的行使38-39

第二节 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公司重组中的司法实践39-42

一、重整与重组39-40

二、公司重组与破产撤销权的关联40

三、司法实践的缺失40-42

第四章 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借鉴意义42-46

第一节 立法借鉴意义42-45

一、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42

二、临界期间的细化42-43

三、现金行为的特殊地位43-44

四、主观要件的加入44-45

第二节 实践借鉴意义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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