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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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和非财产性。人格是不能用金钱去衡量的,否则会违背人的尊严,将人论为工具而非目的。既然人格权具有人身专有属性,那么作为人格权指向的对象也就不能像财产权所指向的对象一样可以转让和继承。 然而,现代商业社会中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日益复杂,新型案件日益多发。传统民法在如何全面的对人格权进行保护上陷入了困境。如何规范人格权的商品化,如何避免人格权遭到过度商业化的侵害,是迫切需要立法和司法进行回答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让民法理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 文章的第一部分将通过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阐述传统民法理论的局限性,导致权利人无法得到有效而全面的权利救济。该部分还将阐述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内涵和意义,以及笔者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解,同时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进行一定的限缩。 第二部分将全面介绍中国和德国两国的现有相关法学制度。描绘出两国的现有法学规范中对于人格权保护的基本面貌,并且总结两国现有法学规范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文章的第三部分将梳理人格权商品化在两国司法实践历史发展脉络。略论两国法院在处理人格权商品化纠纷中采取的两种常见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和财产利益的救济方式。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理论重点。评析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的两种理论建构模式,即一元论(统一保护模式)和二元论(二元保护模式)。在略论中德两国学界的人格权说、人格利益(用益)权学说、商品化权说、形象权说和无形财产权说等各种学说理论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已的基本理论观点。 本文的第五部分,从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行使,以及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救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阐述。从正面来说,人格权可以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进行商业化利用;从反面来看,在权利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应当可以通过侵权法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以及无因管理制度获得救济。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的具体数额和范围,可以参考德国法院通过判例承认的“三择一”的计算方式。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简要地总结本文的中心观点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权上的财产价值 司法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51.6;D923
【目录】:

摘要5-7

ABSTRACT7-10

引言10-12

第一章 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内涵12-17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12-13

第二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13-15

一、学界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解13-14

二、本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解14-15

第三节 对本文讨论问题的界定15-17

第二章 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学近况17-24

第一节 中国的相关法学近况17-20

一、确权性法学规定17

二、《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17-18

三、《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18-19

四、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19-20

第二节 德国的相关法学近况20-24

一、《德国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20-22

二、其他相关法学规定22

三、德国2002年损害赔偿法改革22-24

第三章 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司法实践24-39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路径24-28

一、中国法院的司法判决24-25

二、德国法院的司法判决25-27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路径的评析27-28

第二节 财产利益保护的保护路径28-39

一、中国法院的司法判决28-29

二、德国法院的司法判决29-34

三、关于财产利益保护路径的评析34-37

四、财产利益保护的扩张37-39

第四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模式39-44

第一节 二元保护模式39-41

一、人格用益权说40

二、人格利益权说40

三、经济人格权说40-41

第二节 一元保护模式41-42

第三节 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的建议42-44

第五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44-52

第一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行使44-46

第二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救济46-52

一、侵权法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46-51

二、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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