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之评析[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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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于2017年修改《有限责任企业法》之时,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创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股权交易安全,降低股权交易成本。该制度构成的核心,在于改造原有的股东名册制度,使之作为股权之权利外观基础。尽管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法学政策值得肯定,但因股东名册改造规则并不完善,因此其并不能有效地实现股权之权利外观功能。受此作用,股权善意取得在构成要件与法学效果上,也就不免存在不足甚至漏洞。所有这些问题均使得德国法上这一颇为复杂的新制度,并未实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从而备受批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规定以企业登记中的股东登记为基础,认可了股权的善意取得但此种股东登记能否充当股权之"权利外观基础"等核心问题,在我国仍缺乏深入讨论。因此,评析德国法的这一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法也深具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律院;
【关键词】
【分类号】:D951.6;DD913
【引言】:

一引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髙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若干f"J题的规定(三)》(也称《企业法司法解释(三)》),[u在我国首次引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为股权受让人对企业登记中股东登记的信赖,提供轉意保护。[2〕该司法解杼涉及股权 善意取得的情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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