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查权依法行使是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基本保障,合理制约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文明与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侦查权力制约,实现人权保障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得益于对侦查权制约的反思与制度革新。德国通过侦查法官司法审查、检察官监督制约以及被指控者的抗辩与救助机制等多个方面来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其中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可以考虑设置中立机构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限制侦查权的肆意发动;推行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侦讯法制建设,更好地遏制违法侦讯行为;完善辩护与抗告机制,形成反向制约合力。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刑事法探讨所; 第n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了《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从启动修改计划到通过历时10年,德语论文题目,德语毕业论文,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原刑事诉讼法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侦查方法、证据制度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