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是在特定背景下,以德国基本法为根据而单独增加的条款。它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止使用的讯问措施及违法取供的程序性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文的内涵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扩展,目前已经成为德国言词证据收集与应用的基本法则。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增设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背景与德国当时增设第136条a具有许多相似性,应当借鉴德国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言词证据禁止法则。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规定:(一)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骗或者催眠等措施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方法相威胁,禁止以法学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