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层面上,证明妨害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明定,在其适用要件及法学效果上,学说、判例往往持不同见解,而这又缘于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的不同认识。本文以德国法为中心,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学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如何增设证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律院; 一、引论在民事诉讼中,依辩论主义之要求,当事人关于其应负证明责任的法学要件事实须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以为证明。言词辩论结束后,若要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之状态,基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之规制”,受诉法院只能依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对其之存否作出认定,其结果,负举证责任之当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