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公立高校经历了从国家机构与公法社团的双重法学地位向多种类型法学身份的转变,表现为国家调控介入与大学自主变革的复杂博弈与动态平衡,潜藏着官僚化与市场化的风险。以公法社团为主、复合多元的公法人形态是公立高校破解多元价值冲突、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应然逻辑。中国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应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内,实现公权力运行的"契约化"与私法行为的"公法规制",建构各方权力动态制衡的"互动式"法权结构。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国内经济衰退的作用,肇始于英美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德国产生了重大作用。“行政现代化”改革与“新调控模式”(das NeueSteuerungsmodell,NSM)应运而生并逐渐波及高等教育领域,导致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大学法学地位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司特质”的引入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