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之比较[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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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具体的制。现代法治对权利制的要求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必须有个合理的度,即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51条的比较略论为视角,就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与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相比,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内容更加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我国《宪法》第51条在立法上存在观念、措施等方面的误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建构,以丰富、发展《宪法》第51条,完善我国对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英国牛津大学;
【关键词】
【分类号】:D921;D951.6;DD911
【引言】: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总的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制度是基本权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权利边界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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