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具体的限制。现代法治对权利限制的要求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必须有个合理的度,即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51条的比较略论为视角,就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与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相比,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内容更加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我国《宪法》第51条在立法上存在观念、措施等方面的误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建构,以丰富、发展《宪法》第51条,完善我国对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英国牛津大学;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总的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制度是基本权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权利边界的合理限制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