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护的对象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适应全球性高龄社会的到来。德国从成年人监护制度到照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正反映了这一时代要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学规定较为简陋,且我国也正步入高龄社会,因此本文意图通过对德国监护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介绍,为我国未来的监护立法提供参考。
【作者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律院 成年人监护始终是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年人监护的对象在古罗马时(古罗马法称成年人监护为保佐)即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浪费人等[1](259),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①。随着全球性老龄社会的到来,成年人监护的对象也发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