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标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往往是中资收购德国公司时重点关心的问题。但恰恰在价值巨大的专利权方面,确定目标公司是否为其雇员发明之实体法意义上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并非简单的问题。从德国2017年进行的《雇员发明法》修改出发,着重略论该法在职务发明的报告与权利主张程序,澄清修改前后目标公司取得本公司雇员职务发明之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条件,及权利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简要略论与评述。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律院;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如今大多数公司的发展,已不再遵循自给自足、自力更生的模式,而是借助资本杠杆,通过与其他公司进行并购,迅速达到扩大规模,占有市场,或者优化公司资源的目的。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经济越来越深地融入全球经济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