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我国自2000年开始就已进入老年型社会,而更令人忧心的是,这种“变老”趋势正在以奔跑的速度向前发展。放眼全球,中国亦非个案。如何对以老年人为主要代表的成年人进行照料,保证他们日常生活的有序进行,维护他们在受到监护或得到照管之后的正当权益和人格尊严,已经成为法学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探讨德国“法学上的照管”制度,略论其制度内容和内在理念,期待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有所启发。本文第一章对监护与成年监护概念做出简要介绍,在强调监护制度于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影响的同时,厘清成年监护与德国“法学上的照管”两者之间的关系。照管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德国社会酝酿,经过上世纪90年代对旧有制度的革新,照管制度随着1992年《照管法》的正式生效宣告诞生。在《照管法》施行至今20余年时间里,通过三次修正,加大了“防老授权”的运用力度,节省了财政开支。现行的照管制度就是以上述法学文件为依据建立的。第二章介绍照管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照管制度中,为了保护被照管人之正当权益,需要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限制被照管人的行为权限。源自英美法国家的法学家长主义理论和来自德国本土的比例准则给照管制度的构建和照管行为的履行提供了理论基础,虽然两者都是宪法、行政法上的基本准则,但在现今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以上二准则均渗透到包括私法在内的各个法学部门,尤其是在具有公法和社会法色彩的监护制度中更是如此。第三章从实体法的角度全面介绍了照管制度的内在理念和制度内容。首先,从整体上界定照管制度在德国民法上的地位,以及照管制度内部的框架体系。然后,根据法定与意定照管方式的不同,将照管制度的内容划分为“设置法学上的照管”和“作为预防方法的意定代理权”两个部分。在法定照管中,以时间为轴,对照管的设置、照管职责的履行、照管关系的变更和消灭进行介绍略论。在意定照管中,着重介绍“作为预防方法的意定代理权”的设置方式、内容以及较之普通意定代理权的特殊性,进而对“作为预防方法的意定代理权”的法学性质进行略论。在本文的结论中,在概览照管制度的形成历史、理论基础、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对照管制度存在的优缺点进行略论,客观地对该制度做出评价,希望我国在借鉴过程中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老龄化 成年监护 照管制度 法学上的照管 意定代理权
摘要5-7 ABSTRACT7-11 引言11-12 第一章 照管制度在德国的形成过程12-19 第一节 监护与成年监护的概念12-13 一、监护12-13 二、成年监护13 第二节 照管制度在德国的形成及其背景13-16 一、照管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14-15 二、照管制度产生的立法背景15-16 第三节 照管制度在近代的三次改革16-19 一、第一次照管法修正案16-17 二、第二次照管法修正案17 三、第三次照管法修正案17-19 第二章 照管制度的理论基础19-27 第一节 法学家长主义理论19-23 一、法学家长主义在两种关联意义上的使用20-22 (一) 家庭关系领域的家长主义20-21 (二) 政治与法学意义上的家长主义21-22 二、法学家长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基础22-23 第二节 广义上的比例准则23-27 一、妥当性准则24 二、必要性准则24-25 三、狭义的比例性准则25-27 第三章 照管制度在实体法上的内容27-46 第一节 照管制度的框架体系27-29 第二节 设置法学上的照管29-41 一、法学上的照管的设立29-34 (一) 被照管人的范围和行为能力29-31 (二) 照管人的种类和照管的形式31-32 (三) 法学上的照管设置的准则32-34 二、照管人职责的履行34-40 (一) 照管人的行为原则和履职准则34-37 (二) 照管人的照管范围37-40 (三) 对照管人的监督40 三、照管关系的变更和终止40-41 第三节 作为预防方法的意定代理权41-46 一、意定代理权的形式42-43 二、意定代理权的内容43 三、“作为预防方法的意定代理权”的法学属性43-46 (一) 代理内容的服务性44 (二) 代理时间的持续性44-45 (三) 形式上的公权力干预性45-46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