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律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学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学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学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学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学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律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院宪法律探讨所;德国汉堡大学; 引言国内宪法律界关于宪法适用的实践途径,持续进行研讨。最近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是所谓的合宪解释,持有相关论点的学者主张,法学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以张翔、上官丕亮②为代表。然而,在宪法律者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姚国建③就对此提出过质疑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