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法律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 从启蒙主义者提出的戒律,“如此行动,即将无论在你的人格还是其他每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Menschheit)’始终同时当作目的,而决不只当作工具来使用!”〔1〕出发,人格和财产不仅在观念上,而且在制度设计上被认为是严格分离的。《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对人本身的权利和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