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德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学身份呈四种变化类型。在保持公立高校公益性的前提下,黑森州法兰克福公法财团法人大学改革不仅实现了包括接受捐赠、国家认可和享有独立权利能力在内的组织革新,而且使高校更具筹资的主动性、组织的开放性和管理的自主性。改革的可能作用在于:淡化公立高校的"国家机构"身份,"财团法人"身份成为一种明确的法学存在形式;仍然坚持公法思路,高校的"公私合流"趋势尚不明晰;强化政府对公立高校的捐助支持,改革的可持续性以及可推广性却有待观察;增强了高等学校的自身责任,高校履行自身责任的能力则尚难料断。
【作者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探讨基地现代教育探讨与开发中心; 1976年开始施行的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规定,德国公立高等学校同时具有“公法社团”和“国家机构”的双重法学身份。《高等学校总纲法》的要求各州高等学校立法必须尊重联邦立法的基本准则,使得各州保持了高校法学身份规定上的一致性。[1]35年以来,该法先后经过七次修改。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