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种新型律师执业形式,德国律师企业需要解决其企业制之执业方式与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公益性以及维持独立性、保密、禁止利益冲突代理等义务之间的冲突。律师企业在其设立、股东、经营与税收、执业范围与限制等方面大异于一般企业:其设立采许可制;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可分,其股份只在内部转让;律师企业不用同一般企业般缴营业税。律师如未实际处理案件且对该案件内容不知情,则不应禁止该名律师代理对立一方的利益,律师应于委托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冲突时坚持维护委托人利益;德国准则上视律师委托合同为雇佣合同,但以律师工作成果作为业务之目标时则属承揽合同。律师企业设立强制保险保障客户损失之求偿。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院; 基于全球化、规模化的考虑,为了提供客户永续性、全方位的服务,并适度调整律师的责任,在个人执业、合署办公、合伙执业之外,德国顺应趋势采用律师企业制度。然律师职业特性有哪些?律师企业和一般企业有何差异?律师企业执业方式下如何保障客户损失的求偿?律师企业会否加大客户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