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未成年人的"优越社会地位",德国立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VOM制度的独立法学地位。建立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基础上的VOM制度,遵循区别准则,契合VOM制度关注"被害人"目的,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亦区别于其他恢复性司法项目。较之于成年人案件,VOM制度可以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且检察官提起未成年人案件之刑事调解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限制。未成年人VOM制度的独立性地位能够保障调解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与司法机关关系过于疏远而带来合作不畅的弊端。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机构的多样化与相对独立性在有序竞争规则的保障下能够为未成年人案件提供适格的调解服务。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取彼之长,补己之短,以此为鉴,可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律院; 与其他国家一样,德国在早期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更没有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德国犯罪数量与日俱增,原有的刑事司法系统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犯罪。刑事调解作为刑事司法体制功能失调的替代方案有着重要的效率意义。与其他国家的恢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