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可能形态有"社团"与"财团"两种。其中以"社团"形式设立的法人是"人"的集合;而以"财团"形式设立的法人则是"财产"的集合。中国在清末民初之际,开始学习并继受德国《民法典》,于1930年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中引入德国法中有关"社团"与"财团"的概念,这一区分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由于财团制度继受自他国法文化,对中国民众来说具有陌生感。因此希望透过关于德国财团制度的研讨,略论该制度在德国近年来的发展情形及其在实际中的实务状况,尤其针对在德国全国有效的《民法典》规定与各邦"财团法"规定间的关系加以略论,期望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相关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作者单位】:
台湾政治大学法律院; 国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前言德国现行法学给予民间组织的成立形态有非常多的可能。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形态是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社团”(Verein)与“财团”C中国非营利评论hina Nonprofit Review72(Stiftung)的法人形态。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设计,以“社团”形式设立的法人是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