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的劳动法学十分完善,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德国于1952年根据《劳动法院法》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法院以处理劳动争议诉讼,至今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践证明,这在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关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影响。德国劳动法院无论是相关立法、法院的组织设置还是法官的组成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我国建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的时机已经成熟,也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刻不容缓的需求。建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可以更好地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省社会经济成本及诉讼成本。我们期待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早日建立,相关配套法学早日完善。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在德国法学制度中,劳动关系本归于民事关系,德国民法典第611条--—630条就是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并形成了单独的法学体系。劳动法于其本身特点来讲,既有私法性质又有公法性质,在整个法系中处于公法与私法之间、同时独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