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侵权法上与有过失制度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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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侵权法上的与有过失制度涉及到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其本质就在于当受害人未尽到对自己利益的合理照顾或保护,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同加害人侵害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自己损害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分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责任。该制度自古罗马法时期始,历经千年,终以德国民法典254条的形式被确定下来。由于该条蕴含着平等性准则,对加害人所适用的归责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判断受害人过失以及其责任范围和程度。 从历史角度来看,在古罗马法时期,法律家们对受害人过错的考量过于抽象。此后德国哲学家Christian Wolff提出的责任分担准则以及义务理论关于受害人具有过错时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提供了解决思路,奠定了现代与有过失制度的基础。此后的普鲁士邦法关于与有过失规定过于详尽,限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德国民法典254条吸取普鲁士邦法的经验教训,仅对此作出了一般准则性规定,将这类问题的解决最终交付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适用条件角度来看,按照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价性结构,受害人自担其责亦需要过错、不当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能力为构成要件。 德国法上未将受害人故意与重大过失作区分,只把重大过失之外的过失称为轻过失,且再细分为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如果说加害人的过失在于违反了法学所规定的对他人利益的注意照顾“义务”,那么受害人的过失则只在于未尽到道德伦理上所要求的对自己利益的合理注意与照顾。受害人不用向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承担自己的不利益后果。按照德国司法惯例,要对受害人的注意和照顾是否属于“合理”范畴,则需要法院的法官根据最优观察者的判断作出衡量。 基于平等对待准则,我们在侵权法角度探讨与有过失时需要判断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其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且该损害结果与由加害人过错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否同一。其中富有代表性的是条件因果关系、相当性因果关系以及法规目的说。在一般情况之下,法院都是采用相当性因果关系说为主,法规目的说为补充的做法,力图找出导致损害发生的最为直接且最能判断责任的原因。但是在处理类似于“挑衅”或“诱发”的行为时,通常都是回避因果关系判断,只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入手,以此解决当事人心理因素难以衡定的难题。关于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时是否能采用与有过失制度进行衡定,德国判例认为当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债的关系时,受害人应当对其法定代理人或使用人的与有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特殊体质人的与有过失的处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任何对体质特殊的人实施不法行为的人,无权要求获得与侵犯身体健康的人相同的待遇,同样加害人也不能以即使没有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也照样可能基于其他原因而主张免责。

【关键词】:与有过失 德国侵权法 受害人过错 损害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51.6;DD913
【目录】:

摘要3-5

ABSTRACT5-12

引言12-18

第一章 与有过失制度概述18-38

第一节 与有过失的概念与特征18-23

一、与有过失的概念18-20

二、与有过失的特征20-23

第二节 与有过失制度的法释义学基础23-28

一、因果关系的中断和可赔偿利益的限制23-25

二、双方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和责任自负准则25

三、以公正、公平为基点的免责25-28

四、小结28

第三节 与有过失制度与相关制度之区分28-38

一、与有过失与受害人过错28-29

二、与有过失与损益相抵29-33

三、与有过失与因果关系中断33-35

四、与有过失与自甘风险35-38

第二章 与有过失制度历史发展和制度沿革38-64

第一节 古罗马法时期对于责任的严格区分38-45

一、一般准则的缺失38-39

二、实证略论39-43

三、小结43-45

第二节 启蒙运动时期的责任理论45-50

一、Wolff学说提出的背景46-47

二、比例分配理论47-48

三、义务理论48-49

四、Wolff理论的发展49-50

第三节 19世纪德国法上的与有过失制度50-56

一、普通法上的过错赔偿制度50-52

二、独立的邦国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52-56

第四节 当今德国法上的与有过失的规定56-64

一、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的基本规定56-59

二、德国民法典第254条之外的与有过失的相关规定59-60

三、"受害人自甘风险"的适用60-64

第三章 德国与有过失制度的构成要件64-94

第一节 受害人具有过错64-75

一、受害人故意65-67

二、受害人的过失67-75

第二节 受害人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同一性75-87

一、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77-86

二、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具有同一性86-87

第三节 受害人的行为具有不当性87-90

第四节 受害人具有过错能力90-94

一、德国民法上的过错能力90-91

二、与有过失中受害人的过错能力91-94

第四章 与有过失制度的适用94-120

第一节 与有过失制度适用的准则性规定94-98

一、与有过失制度适用的一般性规定94-95

二、危险责任领域中与有过失制度的特殊适用95-98

第二节 与有过失制度的具体适用98-114

一、受害人的行为义务的衡量98-101

二、受害人的注意程度的标准101-104

三、与有过失中因果关系的判断104-114

第三节 与有过失制度的扩展适用114-117

第四节 与有过失制度的类推适用117-120

第五章 德国与有过失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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