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最新的调解立法折射出一种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还原了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也倡导了其积极功效的发挥。新调解法强化了调解的固有内涵,使其更加符码化,也更好地规范了其运作,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应该借鉴德国的新调解法,重新定位调解的功能目标,使调解更多地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的特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改革和推广法院外调解机制,促进调解员的专业化路向发展,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更加契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应引入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作者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 引言2017年6月28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促进调解及其他庭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学》(BR-Dr 377/12)①。这一立法举措是对2017年5月21日颁行的欧盟2017/52/EG方针在德国国内民商事调解领域的一种贯彻和适用,因而在立法转换这一层面上具有了引人注目的非常效应。但也因为这部新法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