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法上的批准生效合同制度借助立法、判例及学说,从适用情形、批准行为的定位和批准前合同的效力等三个方面展开。在适用情形方面,首先区分为基础行为或履行行为须批准者,然后再就前者区分为行为自身或"前置行为"须批准者,而与违反强制性规度相沟通。在批准行为的定位方面,目前的趋向是"排他地"适用公法,私法规范一般不再准用,但也不得不作为评价的因素被征引。在批准前合同的效力方面,坚持认其为效力未定状态,强调与条件制度下"未定状态"的分别,并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层次复杂角度多样的义务关系。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律院; 引言《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合同--—须批准始生效的合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合同法解释(一)》(1999年)第9条、《合同法解释(二)》(2017年)第8条两次解释该款,分别对未办理批准时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申请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责任问题作出了回答。但是许多问题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