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的就业性别平等立法的主要障碍在于,如何在社会资源积累有限的前提下将就业性别平等的要求融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中。作为最早的福利保障国家,德国曾经历了高福利的一段时期。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德国福利给付缩减,福利体制向支持"成年劳动者"模式的方向转型,其在福利体制视野下推动性别平等实现的一些具体实践,关于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保证女性平等的养老待遇,完善生育福利制度,加强对孕产期劳动妇女的保护,同时适度干涉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角色分工,引导男性承担家庭责任以实现两性职业与家庭责任的平衡。
【作者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院;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就业性别平等指两性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平等享有晋升、培训等机会;同工同酬;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养老、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 ,德语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