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教师任用制度的比较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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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德国是教育史上最早开展教师教育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上教师教育制度发达和典型的国家,拥有一套成熟、完善的教师教育制度。教师任用制度的比较探讨中德的教师教育,进而研讨教师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对指导和推动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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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教师任用制度 中国 德国 启示
  
  教师任用制度是实现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保证制度。教师专业地位的确立需要教育工作者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对教师的入聘与解职都要有严格的具体规定,教师专业内部要有标志专业水平异同的不同,考试的晋升也要有严格的制度保证。
  一、教师资格制度
  世界各国对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有着严格的资格限定,并以此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必要手段。教师资格限定一般有两方面内容:任职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学历水平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另外,部分国家还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1.教师学历
  从1978年起,前联邦德国的中小学教师就一律由综合性大学来培养,学生在读完大学二年级课程取得合格的学分后,才能申请选修师范专业,取得了师范专业规定的足额学分,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书。因此,德语论文题目,德国的中小学教师至少已是本科学历。
  与德国相比,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要求相对要低些,同时合格率也不高。《教师法》规定: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由于我国教师需求量巨大,同时高等师范教育多元化发展,中等师范学校还处在逐步取消之中,加之我国基础教育薄弱,发展不平衡,师资分配不平衡,因而广大中小学还存在一些学历不合格的教师。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8.6%、95.24%、83.46%,比2000年提高0.69、1.12、1.89个百分点。①同时可以看出我国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呈不断上升趋势。
  2.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师范教育法制化、专业化的体现,是依法规范和管理师资培养工作,加强教师素质建设的重要方法与保障。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学形式来保障和提高教师的素质。
  德国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由各州颁发,分为不同种类学校和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前者包括基础学校教师证书、实科学校教师证书、高级中学教师证书,后者包括初等教育阶段教师证书、前期中等教育阶段教师证书、后期中等教育阶段教师证书。在德国,教师如果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正式教师,必须通过两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生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和见习达到相应条件后,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主要由毕业论文、120分钟的书面考试、80分钟的口试(试讲)、短期见习等四方面的构成,第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转入第二阶段学习,同时取得国家见习公务员资格。第二阶段的学习结束后各州进行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1)面对评委和考试委员会,上两节公开课。(2)在4小时内当场撰写一篇有关教育理论的文章。(3)参加包括主修专业与辅导专业,以及政治法则的3次口头考试。根据德国近年来的统计,只有80%的实习教师能够通过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合格者就成为正式教师,同时成为国家正式公务员。②目前,德国由于文化教育各州自治,各州在教师教育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教师资格名称不尽相同,但各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通过了协定,基本上统一了教师资格考试,为州际之间相互承认教师资格创造了条件。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为了妥善解决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从1997年7月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对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教师资格过渡中的认定权限问题,实施教师资格过渡中的范围问题,未评聘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过渡等问题,教师资格中的学历问题专门做了规定和说明。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努力,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措施》的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已于1997年基本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已通过试点在全国逐步推广。
  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由各省市地区实施,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学历达到相应的要求条件,经汉语普通话等级测试,思想品德鉴定和体格检查合格并且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成绩合格,教育实习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方可有望获得教师资格。在我国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包括: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六类。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是一个分阶段、各个部门协作认定、多过程完成的。然而发展性、客观性不够,缺乏统一标准是其不完美之处。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全国教师资格考核认定委员会。实施教师资格认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考核与认定的方法措施。2001年教育部在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培训学院设立“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它作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后援机构,其主要职能与任务就是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承担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探讨咨询、信息服务、证书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这一中心的成立多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确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影响。
  3.试用期制度
  在国外许多国家,中小学都建立试用期制度,这是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进入教师队伍的“入口处”的考察。
  德国初任教师要经历长达3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必须经过地方教育局督学及校长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永久的国家公务员资格,此外,教师还须接受定期(4―6年一次)的评估。
  在我国,在实行师范毕业生派任制度时,师范毕业生毕业后即取得教师资格,因而并不存在试用期制度。近些年来随着教学改革的进行,各中小学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也采用了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是一年。在目前我国教师聘任制改革中,教师试用期有缩短的趋势。
  二、教师任用模式
  教师任用模式有教师派任制和教师聘任制。前者产生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德语论文网站,后者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中小学采用,模式分为专业人员聘任模式和公务员聘任模式。
  德国采用公务员聘任模式,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享受同政府工作人员同样的待遇保障,教师身份有国家法学的保障,职业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一般都具有长期制甚至终身制的特点。但德国的中小学教师并不是一毕业就取得教师职业的岗位,他们同样要参加由各地方教育委员会或学校举办的招聘活动,合格者才会被聘用。
  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十年中,中小学教师任用采用派任制模式,曾保证了我国的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为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展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的改革与进步,在新的历史时期,派任制滞后于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日益与我国的整体社会改革及教育改革不相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作用了我国的基础教育向前发展。因此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然后各省市先后进行教师聘任制的改革工作,取得一定的经验。目前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都已展开。但我国现在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聘任制,某些地区还存在公开透明度不够、忽视教师教育劳动特点,以及损害教师合法权利的缺陷和不足。
  三、结论与启示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德国教师教育有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教师任用拥有一整套法学和制度保障,实施过程中分工合理、权责明晰、步骤流畅,有力地保证了德国教师队伍质量和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如教师任用缺乏灵活性、教师工作不受校长管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何适应进程加快的欧洲一体化也将是摆在德国教师教育面前的问题。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教师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教师教育体制不够健全,一些工作缺失人文主义关怀,损害教师合法权益,有绝对化和片面性倾向。但也要看到我国的教师教育存在后发优势,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中小学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新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是有力的证明。
  在当今世界教育改革的大环境中,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国内新课程改革的形势下,教育对教师提出更高、更明确的要求。综合以上的比较探讨,我国的教师教育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差距,面临的形势更加紧迫,任务更加艰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立足自身,依托世界,放眼未来,积极吸收和消化人类社会对于教师教育的思想结晶和创新之举,系统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力争实现我国教师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注释:
  ①李方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G].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社,2017,12:799.
  ②王建平.德国教师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教学与管理,2017,(7):76-77.
  
  参考文献:
  [1]王定华.德国基础教育质量提高问题的考察与略论[J].中国教育学刊,2017,(1).
  [2]刘捷,谢维和.栅栏内外――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百年省思[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4.
  [3]黄甫全.新课程改革中的教师角色与教师培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6.
  [4]刘捷.专业化:挑战21世纪的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5]王建平.德国教师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教学与管理,2017,(7).
  [6]吴式颖,阎国华.中外教育比较史纲(近代卷)[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8.
  [7]李方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G].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社,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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