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比较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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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类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文章通过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和德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的比较探讨,得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存在的缺失,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合理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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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比较探讨
  一、引言
  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在众多的污染源中,固体废物污染尤为严重。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陆续将一些固体废物污染严重的行为犯罪化,有效地遏制了固体废弃物污染行为。在众多的西方国家中,德国在这一方面做的相对比较完善,在《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第326条专门对垃圾污染环境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起步比较晚,直到1997年在刑法修正案中才设立了环境犯罪的专章。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影响。本文主要是从几大典型的方面对德国和中国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进行比较,以期能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有所启示。
  二、中德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概念比较探讨
  任何一部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立法都难免要涉及到“固体废物”概念的定义问题,因为对概念的定义问题涉及到法学适用的范围、目的意义等一系列的问题。实践中,许多的国际环保公约中都曾对“固体废物”这一概念做出过解释,但是都未曾准确揭示出固体废物的污染性和不可利用性等特点。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对这一概念也进行了解释,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案将“固体废物”的概念定义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学、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①这一概念很好地体现了固体废物的污染性和不可利用性等自然属性。我国在刑法中并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的定义。
  德国的“垃圾”概念包含了我国的“固体废物”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德国的刑法典中没有特别的定义,但在德国《垃圾法》中存在对于垃圾概念的定义。德国《垃圾法》第1条规定:垃圾,是指全部可移动的垃圾,即各种固体垃圾、液体垃圾和气体垃圾。②《德国刑法典》中“垃圾”的概念是基于《垃圾法》中的概念,但两者之间是有所差别。刑法典中的“垃圾”概念宽于《垃圾法》的方面是刑法典中垃圾概念的范围没有把液体垃圾排除之外。污水导入处理设施和其他物质的使用,需要根据德国的《水法》发放许可证才可以,这种许可被看成构成本罪的准许。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窄的地方在于,刑法的垃圾概念不包括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推定,即推定为垃圾的情况。③
  由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立法重点在于防止“洋垃圾”的污染,因此在固体废物的概念上相对德国的固体废物犯罪对象范围相对来说更加的具体。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了固体废物目录名单,详尽地对固体废物的范围进行了分类,以便执法的需要。这要比德国的“垃圾”的范围要详尽,但是却很难穷尽其内容。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的固体废物,因此在概念的范围上很难做到时效性和全面性。而德国的关于这一犯罪的概念并没有区分境内还是境外的污染,因以“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双重法益作为立法价值,所以在立法范围上要比我国的概念宽泛。
  三、中德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侧重点比较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和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越来越多,其中固体废物占很大一部分。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垃圾达数百亿吨,其中2/3的垃圾来自发达国家。由于垃圾回收的费用高昂,德语毕业论文,垃圾的回收率极其低,所以许多的发达国家把垃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样的费用只有原来的费用的10%。中国也成为发达国家转移的对象之一,针对此种现象我国的立法者于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加入了固体废物入境犯罪的规定,这是与我国的环境污染近况所决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的刑事法学手段预防的侧重点在打击入境固体废物污染。
  德国的非法处理垃圾罪在性质上类似于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类,其立法主要集中在德国刑法典中的326条。从德国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统一的,这是与德国环境刑法立法价值的二重性有关。一方面,该犯罪行为有危害公众行为的时候就不要求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在没有危害公众安全的时候,对生态环境最初的不利作用也可成为该罪的侵害法益。不管是侵害的哪个法益,其立法的侧重点还是对境内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的遏制。与我国的立法侧重点还是有区别的。
  四、中德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构成主观比较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德国不同,我国的标准是“四要件说”,而德国则是“三要件说”,即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本文选取两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进行有价值的比较。
  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多元化的,并没有简单的以一种犯罪主观状态来评判。并且由于我国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准则是主客观相一致,那就是说犯罪的主观必须为故意或者过失。固体废物污染犯罪很好地体现了我国的这种归罪准则。但是由于刑事立法的不准确性使得目前对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存在着四种不同的认识: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两种形式。2.认为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只能由故意构成;结果犯的情况下,多数由过失构成,少数由故意构成。3.本罪关于行为人进行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是处于故意,但是对污染事故的结果是处于过失的心态。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④
  德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主观状态上是明确的,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在《德国刑法典》2004年的修订中,德语论文,第326条第1、2、3款中是故意犯罪,在第五款中明确指出:过失犯本罪的,在第1款和第2款情形下,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在第3款情形下,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由此可见,德国在立法上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和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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