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及对我国检察改革的一些借鉴[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
更新时间:2017-05-23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德检察院的实地考察对中德检察制度作了比较,提出了对中检察院制度的几点思考。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制度检察改革 作者简介:吕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一、中德检察制度比较 在德考察期间,我们重点考察了德国汉堡检察院,参观了汉堡监狱,旁听了一起轻微故意伤害案的庭审并分别与汉堡检察院检察官、汉堡司法局官员进行了座谈。通过他们的介绍我们对汉堡检察院的概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德国的检察制度、刑事法学有了初步了解。 (一)德国检察体系概述 德国检察机关分为初级、州级、联邦检察院,德国的检察院附设于各级普通法院,但检察官并不受法官的领导,德国检察机构独立于法院,受司法部的领导。但设置是与法院相对应的即初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州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州高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联邦普通法院设总检察院。 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措施院的检察官要接受州法院检察官的领导;州法院的检察官要接受高级法院检察官的领导,不过,由于德国实行联邦制,所以,联邦检察长与各州检察官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协调和指导关系。 (二)我国检察制度与德国检察制度的比较 1.检察机关性质地位不同 我国检察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与行政机关、法院、军事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自成系统。是国家的专门法学监督机关,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权的行使,履行法学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德国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从属于行政,检察系统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是审检合署,检察机关附设在各级法院中,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检察院虽然是执行机构,德语论文范文,但在刑法和违反规章制度发面,它要与法官共同完成“公民的诉讼”任务。这个意义上讲。检察官的任务是帮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但检察院对法院是完全独立的。 2.检察官性质地位不同 我国的检察官是指与公务员、法官相并列的,专门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我国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选任、资格条件、权限的等进行规定和管理。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 德国检察官是公务员,联邦总检察长和各州高等检察院的检察长由联邦司法部部长提名,由联邦总统任命;州和地方的检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长任命。检察官分为两类:一是能够出庭的检察官,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与法官相同;二是负责进行侦查和处理其他事务的检察官(实际上是检察官助理),他们的学历较低一些,相当于我国的大专或专科毕业生。检察官不同于法官,他们受上级机关领导:联邦总检察长受联邦司法部长领导,总检察长受州司法管理部门(司法部长或参议员)领导,总检察长和检察官又受其顶头上司的指令领导。但检察官上司的指示权在法学上是有限度的。如司法部长不能根据自己的意见命令检察官提出公诉或放弃起诉。 3.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不同 我国检察院行使的权利有刑事案件自行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审判监督权等权利。 德国检察院的职能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方面:一是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诉;三是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其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德国的检察院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并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有调查、侦查、起诉、支持公诉权、监督程序的上诉、抗诉权。除了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有自行侦查权外,对一般的刑事案件及偷税案件也有立案侦查权。且其立案的要求、标准较低。如某新闻媒体报道某公司有偷税行为,检察机关就可凭此新闻为立案侦查的依据。 德国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提起刑事诉讼。通常只要有犯罪构成存在,检察院就要进行诉讼,但这些诉讼主要限于某些重大案件。检察院也受权对有限的民事进行干预,联邦检察院无权干预或否决终审判决。检察官无批准或决定逮捕权,这一权力属于法院,检察官只有建议逮捕权,对某人逮捕,须报请同级法院批准。德国法学规定强制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都要由法官批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检察官和刑事警察才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性强制方法。检察官在侦查案件时,严格受法学的监督,检察官每项工作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同,没有法官的认同有些侦查手段就要终止。如侦查案件需要使用窃听手段,必须得到法官的允许方可进行。 4.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同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一般有:公诉处、侦查监督处、监所处、反贪局、渎职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办公室、行政装备处、政治部、纪检监察处、技术处等处室。 在德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有两个特点:一是按案件性质划分部门;二是每个部门内部由一名检察官或多名检察官组成,每个检察官配备若干代理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但是,助理检察官不是检察官系列,不能晋升为检察官。 5.对于检警关系问题上的不同 我国法学规定,公、检、法三家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案件除贪污、贿络案件、渎职侵权案件外,其他刑案立案、侦查权属于公安,检察机关只有事后的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也只能在案件立案以后。为了便于互通有无,不定期地召开公、检联席会议。但警察属于公务员系列,检察官则自成一个组织系统。 在法、德、意三国,检警关系与我国的截然不同,其异同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官与警察分别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和内政部门;二是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决定是否起诉。其一般程序是:警察发现犯罪事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要立即报告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和如何开展侦查。在德国,轻微或简单的案件可以由警察自行侦查。但是如果检察官对这些案件的侦查提出意见,警察必须服从。在警察与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服从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也自行侦查一些特殊种类和重大的案件,如经济案件、贪污案件、政治案件等。关于杀人案件,检察官与警察共同参与,但由检察官决定侦查的范围和方式。为了保证检察官对警察的有效指挥,检察长和警察局长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碰头会,就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德国的检察官是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者,按照德国法学的规定,侦查权属于检察官,而刑事警察只是检察官在侦查工作中的助手。其领导影响主要表现为犯罪侦察过程中的决策功能,如:决定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方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而具体的侦查活动则由刑事警察实施。 二、对我国检察改革的几点思考 中国与德国在检察制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异同,这是由两国在社会历史传统、政治经济体制、法学意识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确实,德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在实践中也碰到了许多困难和困惑。例如:检察人事制度的改革、成立检察独立组织系统的问题等等。最近几年,我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调动了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检察工作向前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要求的方面。“他山之石可以用来攻玉”,笔者对照德国检察制度,对当前我国检察改革谈几点思考。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检察改革要根据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方法,培养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严格检察官的选任,规范检察官选任程序,统一检察官选任标准,确保进了“门槛”的检察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二是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促进检察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理论素质的全面提高;三是贯彻“从优待检”的方针,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收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检察官待遇,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不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检察官队伍。与此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减少基层检察院各种与检察工作无关的事务性工作。精简会议,减少重复性发文,集中精力抓业务,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适应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德语论文范文,检察机关应贯彻检察一体化准则。即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指挥下级检察机关的体系,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承担遵从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命令的义务,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负有监督指挥下级检察机关的责任。在人、财、物方面充分保障,进一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权力,避免不必要办案干预,努力做到“公正执法、加强监督”。 (三)科学、合理地设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 从目前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看,在机构设置方面,主要是不够科学合理,职能划分不够清晰,人员编制配置没有充分体现加强法学监督的要求。检察改革要进一步加强办案一线人员的数量,充实办案第一线,增加办案力量,确保案件质量。 (四)加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力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措施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检警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建议,首先用法学来确定和维护刑事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其次将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数据库与公安刑事案件、嫌疑人档案网连接,使检察官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以便更好地引导侦查。 检察改革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要进一步推进我国检察改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准则,一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改革必须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进行,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奋发有为、与时俱进”,才能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才能使检察事业永褒生机和活力。 |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