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法看patent troll[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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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专利地痞可能最为符合“patent troll”的特点,依靠占有资源掠取财物。德国不同的专利制度使得专利地痞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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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patent troll 专利地痞 德国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7)15-
  
  一、patent troll的含义
  
  Troll 本身为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神化故事中一个以惊险狡诈著称的精怪,他常年栖息于桥下,向无辜的路人收取高昂的过路费。“patent troll”最早出现于1993年,主要用来概括那些发起挑衅性专利诉讼的企业。2001年时任因特尔首席法学顾问助理的Peter Detkin指出,“patent troll”是那些试图利用专利赚取大笔钱财,但本身不实施甚至没有意图实施专利,大多数情况下从未实施。因为troll本身的贬抑色彩,使得对其的翻译也不尽相同,有:专利臭虫、专利地痞、专利流氓、专利蟑螂、专利魔头、专利投机人、专利钓饵企业,等等。笔者认为,专利地痞可能最为符合“patent troll”的特点,依靠占有资源掠取财物。
  
  二、patent troll的特点
  
  德国的专利地痞第一案应算是IP-Com起诉诺基亚案。IP-Com企业为一家专门从事专利获利的企业,2017年初从博世企业买进一批移动通信专利并以此向诺基亚索要122亿欧元专利许可使用费。
  像IP-Com这样的企业就可以被称为专利地痞,有以下特点。第一,自己不从事研发或生产。第二,大量收购专利,特别是从破产的高科技企业,并从未使用或试图使用该专利。第三,以直接索取高额许可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此相威胁。这类企业因自己不从事相关研发生产,以直接获得高额收益为根本目的。其进攻的对象多为经济实力雄厚的高科技公司。进攻结果不外乎两种:侵权企业要么支付高额许可费用;要么进入旷日持久、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结果可能导致某项生产的终止,某项产业的停滞,而专利制度设立之初促进创新的目的也被对专利权利的滥用而扭曲。
  
  三、德国法的法学规制
  
  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现今情况与专利制度设立之初大相径庭,信息产业的异军突起使得一个产品往往包含大量专利。在进行投资生产前,要对所有专利毫无遗漏地进行许可谈判显然是一件浩大的工程,一些记录较小技术进步的微小专利容易被忽视,而成为日后被诉的漏洞。而这些微小专利往往只涉及产品中的微小部分,本身替代性很强,或其自身就是有效性值得质疑的问题专利。这个问题在美国尤为凸现。德国不同的专利制度使得专利地痞寸步难行。
  第一,专利授权异议制度。德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这一异议程序给予社会任何一员提出异议的机会,以保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
  第二,专利无效制度。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涉及专利无效的问题,当事人可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只要无效宣告申请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并在无效宣告结果会对侵权诉讼有实质性作用情况下,侵权诉讼被中止,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这一程序无疑加大了专利地痞获利的成本和风险。全球化同时要求各国在进行专利审查时注意国际科技发展水平及授予标准。同时,对现行国际专利划分体系重新整理,对专利类型进行透明、清晰定义,使得新发明、新技术的使用者能避免专利纠纷。
  第三,专利侵权制度。停止侵权请求权作为专利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成为专利地痞手中的一把利器。任何人只要拥有复杂产品所用专利中的一项,不论其发挥影响大小与可替代性强弱与否,都可能构成对侵权人致命的潜在威胁。这点在德国法背景下更加凸显,因为停止侵权的颁布准则上不由法院决定,而是法学赋予权利人的一项权利。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对任何违反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专利的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制止其连续性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2款规定:恢复原状只有在支付超比例费用才可能实现时,赔偿义务人可以金钱赔偿债权人。法院是否可以依据这一条款不支持专利地痞的停止侵权请求,要求侵权人对权利人进行合理的赔偿。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判例。
  当专利地痞伺机以请求颁布停止侵权禁令为威胁手段,直接或间接要求侵权人支付高额许可费用时,是不是构成对其权利的滥用呢?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权利滥用为依靠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权利。但大多数的专利地痞案件涉及的专利不是问题专利就是微小专利,不属于依靠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权利的范畴。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诚实信用和第826条的违反公序良俗为权利滥用判断的法学依据。当侵权人发展到不可逆转的境地时,权利人才要求对其权利的保护。专利地痞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待到侵权人已进行大笔投资,大规模开始生产,或产品已在市场销售并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时,才开始许可谈判,谈判不合即诉诸法院请求权利保护。显然,专利地痞的伺机介入特点构成了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权利滥用。
  德国至今未有专利地痞滥用权利的判例,仅在商标法有一案例值得注意。德国联邦法院在“Class E”(E系列)商标侵权判例中依据商标法和民法第242条权利滥用,判定原告戴姆勒企业胜诉。当中涉及的“商标地痞”与专利地痞有极大相似处。鉴于两种案件的相似性,能否可以在专利地痞案件中同样适用民法第242条呢?这一问题值得研讨。
  
  参考文献:
  [1]黄书苑.专利事件侵害禁止请求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审理.法令月刊.2004.(53).
  [2]叶国良.专利诉讼之定暂时状态处分救济.2017 年全国科技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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