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两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法国宪法的产生 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作用,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准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准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学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准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影响。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宪法是政治力量、阶级力量的对比,法国也不例外。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德语论文,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准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作用。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 法国宪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宪法变动频繁,错综复杂,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经验和史料。 德国宪法的产生 德国是一个宪政的国家,在十八世纪,国家成立时就已有成文的宪法。在1949年有了现行宪。但是在成为一个宪政国家之前,经历过的历史有150年。而且民主的宪法,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有的,1791年的宪法中包括了民主、人权、平等因素,这是一个现代的民主主权国家的开端。 德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848年宪法。产生这部宪法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工业化使得城市贫民和一些来自农村的人生活更加困苦,不得不起来革命;二是受到法国大革命的作用。令人遗憾的是这部宪法虽然公布了,但还没来得及实施,就因革命的失败而被撕毁了。 德国的第二部宪法是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德语论文题目,它既没有包含民主,也没有包含人权。虽仅有的选举权,也是一个分等级的选择权,分成了三级。那些有财产的人,他们拥有的权利和票数是普通人的3倍。女性则是没有选择权的。1871年这部宪法的好处是在全德国范围内施行。 德国的第三部宪法是在一战以后,就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德国在1919年以后也致力于建立一个没有君主的国家,制定一部帝国的宪法。这部宪法也是一部针对全国的宪法。 德国的第四部宪法是1948-1949年宪法。魏玛共和国后来被纳粹分子推翻了。 法德两国宪法的特点 法国宪法的特点 首先是1958年的戴高乐宪法,其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 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准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影响。 另外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准则以及建立法兰西共同体的形式。法国宪法还专门规定了政党地位,而在英美国家,有关政党的立法都包括在结社自由之内。 德国宪法的特点 尽管将魏玛共和的短命完全归结于魏玛宪法并不客观,但作为一部构建魏玛共和政治秩序的最高规范,魏玛宪法的制度设计必然牵动并相当程度上左右了魏玛共和之实际政治过程以及社会层面之整合方式和方向,因而,检讨魏玛宪法在国家政制设计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关于德国战后国家政制之创建是不可或缺的功课,而德国基本法之所以能成为继美国联邦宪法之后第二部对世界宪政产生重大作用的成文宪法,与它站在魏玛宪法肩上、充分汲取魏玛共和时期种种宪政经验教训从而使它构建的政治统一体下的政府权力在保持均衡的同时成为有效地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装置关系尤为重要。 在基本法中,权利规范被置于组织规范的前面,而魏玛宪法则相反。基本法将基本权利规范放在首位,象征着与魏玛宪法相比它更关注人民权利,权利规范是它的实质核心内容。基本法还赋予人民诸多具体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它在实质内容上而不仅仅在形式意义上超越了魏玛宪法。与权利规范的超越相比,基本法在组织规范方面对魏玛宪法的反省与发展就愈益显著。综括而言,现行的基本法较之前的几部宪法尤其是魏玛宪法存在几个方面的不同和特点: (1)在政府的组成上,基本法通过将 组建内阁的责任主要托付于联邦议会和联邦总理手中,而不是像魏玛宪法那样交给联邦总统。 (2)在总统的宪法地位上,基本法仅仅赋予了由议会团体选举出的联邦总统非常狭小的权限,使总统远离独立地或决定性地参与最高国家领导的权力。 (3)在宪法的守护者问题上,基本法在第九章司法中首先就联邦宪政法院的组成、功能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联邦宪政法院的宪法司法的唯一宗旨便是维护宪法。因此,联邦宪法法院所具有的广泛的管辖权在历史上是没有可比的先例的。正是通过这种广泛的宪法司法管辖,联邦宪政法院使基本法排除、 避免了种种的宪法基本权利侵害、宪法破坏或宪法障碍,为人类宪政实践开创了守护宪法的新模式、捍卫宪政的新篇章。 (4)对于政党制度,基本法同样有明文的规范条款,与魏玛宪法忽视政党的影响,让政党游离于宪法之外对比鲜明。基本法赋予了政党确定的功能,并依照其相互间的联系规范出了政党法秩序的基础。 总之,魏玛共和的历史教训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德国基本法今日的构造样貌和内涵实质,从历史的宽视角来看,基本法的宪政成就更多的可能源于它是站在魏玛宪法的肩上。 法德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国的违宪审查 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在后来的实践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又逐步演变为平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关。 法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委员会,关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法国政府认为,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但并未明确指出这种调整是否属于司法性质。 法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事前审查,宪法委员会的一个重大职能就是对法学合宪性的审查。也就是说,法国的违宪审查是在法学颁布之前提出来的,一旦该法学被审查为违宪法学,随即胎死腹中,不会被颁布,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国所颁布的法学都是符合宪法的,一经颁布就不会再进行违宪审查。 德国宪法的违宪审查 德国在十九世纪之前是一个松散的联邦, 但是最早的宪法法院却是出现在德国,可见德国一直就有建立宪法法院的传统和基础,德意志第二共和国建立魏玛宪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在1933年被希特勒废止,为德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带来的巨大的灾难。 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维护宪法的权威。德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质,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它的政治影响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监督等。但其主要职能还是司法机关,它最重要的地位在于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也是唯一适用联邦基本法的联邦法院,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 德国的违宪审查则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说明德国的违宪审查既包括类似法国的事前审查制度,同时也包括违宪法学导致具体诉讼发生后的一种事后审查的权利救济。这一方式能够有效的弥补以上所提到的事前审查所存在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工作量巨大等新的问题。而德国则实行的是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所谓具体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就所适用的法学是否合宪有效的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 总之国际流行的划分标准往往把法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划为一类,可见其确实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他们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模式的两大代表也的确各有特点,除了上文说的之外,在违宪审查的制裁方式、权力职能上等都有所不同。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律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