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特定的近代中西交往时期里,参与交往的主体的“法学”概念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是“策略”性、“目的”性的,而非“一般语言化”的。在这一特定时期里,交往中的“法学”概念的涵义表达是具体语境化的、而非“中西对立”化的。在区分“法学”概念的“感性使用”和“研讨使用”的条件下,这一时期的“法学”概念使用,从某种角度暗示着从近代演化而来的现代及当代法学话语实践本身的相对自主的发展道路,在和近现代政治经济相互纠缠的过程中,甚至在融入近现代政治经济的过程中,中国近现代法学实践反而在一些基本方面依然可以是“独立”的。于是,发现一个认识历史的“法学行动者”的视角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
中山大学 一、问题与限定正如许多重要字词一样,“法学”概念是一个颇为有争议的用语。人们大体承认,如果仔细探讨甚至不断追问,“法学”概念或曰定义是个没有结论而且无法得到结论的思考目标。所以,早在1960年代,英国学者哈特(Herbert Hart)就曾指出,“没有什么对于人类社会的问题像 ,西语毕业论文,西语专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