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亲属制度的类别划分是建立在宗亲和外亲两大范畴的基础上,表示亲属关系远近的制度是服制,自然血缘同等的亲属在亲属制度上居于不同的等级。在古代西方,无论罗马法还是教会法,其衡量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法则都是纯粹的自然血亲标准,父系亲属与母系亲属平等。在日耳曼亲等计算法中,父系与母系也平等。形成中西古代亲属制度异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早期中西社会形成特点的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有源自哲学思想与宗教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在中国,上世纪30年代南京民国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编》建立了较为系统的亲属制度,一直适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解放后我们制定的两部《婚姻法》中都没有系统规定亲属制度,在亲等计算上则选用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世代计算法,但它欠精确,不能准确反映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因此,在今日中国,亲属制度的重建已经成为立法者不能回避的责任。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律院; 在当代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制度基本上是一个缺位。①现行《婚姻法》既没有亲属范围的界定和类别划分,也没有明确的亲等计算措施的规定。但是我们的法学在规定禁止血亲结婚时采用了“代”的概念:1950年《婚姻法》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 ,西语毕业论文,西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