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养老的观念差距[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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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时代,“银发浪潮”席卷而来,养老成了全球性话题。然而,如何对待老人,在家庭代际关系上,中西方却有很大不同。一位美国教授,曾在多种场合,提问过同一个问题,东方人的回答和西方人的回答大相径庭。问题是这样的:“一位先生带着太太、孩子和老母亲划船,出了事故,船翻了,先生应该先救谁?”接受提问的有西方人,也有华裔。结果,有西方文化背景的人,多数主张先救孩子或者太太,有中国文化背景的人,则多认为应该先救老母亲。这一结果,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东西方在对待老人上的不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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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社会,孩子是天使,应该受到社会的特殊照顾。孩子,也最缺少自救能力,因此,应该先救孩子,这很自然地反映出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法制社会。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学高于一切,当然也高于传统和道义。一事当前,首先要考虑的,便是看法学是怎么规定的,绝不能违法。婚姻也是一种契约,要履行契约,先救太太,也就成了先生的必然选择。孩子该先救,太太也该先救,老母亲呢?对不起,就只能委屈了。这也无怪乎有人说西方社会是“孩子的天堂,老人的坟墓”。
  而我们中国的传统观念就不一样。中国的传统观念讲“养儿防老”,讲“百善孝为先”,讲“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讲“忠孝仁义”。孩子可以再生,老婆可以再娶,老娘一生一世只有一个!因此,按中国的传统观念,当然是先救老娘,否则就要被人骂为“只要老婆不要娘”了。这就是中西方对待老人不同的观念――不同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的家庭代际关系。与我们不同的是,西方人则“少讲”甚至“不讲”父母恩。不仅观念不同,在如何对待老人上,在家庭代际关系问题上,法学规定也不同。中国的法学,规定父母有抚育子女的责任,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西方(多数国家)的法学,就只有父母抚育子女的责任,却没有子女必须赡养父母这一条。
  古代的西方,也曾存在过靠亲属养老的历史阶段。据《欧洲家庭史》:“中世纪的欧洲,依靠子女提供主要收入及劳务服务的养老模式,也是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老年人应由家庭负责赡养的思潮,甚至在19世纪的西方还相当普遍。那个时候,法学也曾明确规定:子女必须供养老人。像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直到1942年通过的《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子女赡养父母的条文,成年子女在义务上和道德上,均有奉养双亲的责任。
  后来这种传统变了,因为社会发展了,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提高了。在农业社会,社会不可能也无力为老人提供大量福利,老年人要保证自己的生活,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生儿育女。年轻时在子女身上的投入,化为年老时自己的子女提供的产品,以维持晚年生活。但是西方人所谓的“不讲”父母恩,绝不等同于不孝敬父母、不敬老!尊老爱老不仅包括子女赡养父母,还应该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情感上的慰藉。经济上的供养是最基本的,但也仅仅是一个方面。西方子女虽然没有必须供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但西方子女对年老的父母生活上照顾、情感上慰藉,还是很注意的。这不仅是一种文明的表现,也是一种道德情操的表现。
  中国式的家庭结构比较复杂,传统的幸福家庭是四代同堂。在这样的家庭中,老人帮助照看小孩,儿孙们长大后帮助父母赡养老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依赖,互相帮助,密切了亲情关系。然而,这种生活方式不利于培养年轻人的独立能力。美国式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母以及未成年孩子,称之为核心家庭。子女一旦结婚,就得搬出去住,经济上也必须独立,父母不再有义务资助子女。这种做法给年轻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并培养其独立生活的能力,但同时也自然而然的疏远了亲属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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