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因不堪忍受侵权行为带来的痛苦而自杀,对自杀肇致的法益损害规制是困扰着中外司法界和理论界的一个难题。被侵权人自杀肇致法益损害的规制不仅仅限于侵权法领域,还涉及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甚至刑法领域。目前我国对被侵权人自杀时责任的归属尚缺系统性探讨。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选取较为代表性的西班牙立法及司法为蓝本,通过与我国的比较,进一步明确问题所在,妥善解决该类纠纷。一、刑法规制比较:自杀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自愿行为根据西班牙刑法典,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教唆他人自杀者构成教唆自杀罪并将会被判4-8年有期徒刑,轻于一般杀人罪的10-15年刑期。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被告人必须证明自杀是受害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这排除了未成年人、受精神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困扰人的“自杀”行为,如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将会依据刑法典第138条承担刑事责任,不得依据第143.1条请求减轻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并未对自杀行为进行规范,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出台的《对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学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自杀进行......(论文页数是:6页) ,西班牙语论文,西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