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档案管理》2017年第3期《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应改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以下简称“笔者原文”),该文根据当时国家对于数字使用的规定和现在多数人选用数字类型的习惯,提出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不运用汉字数字标识,而运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施发笔先生在该刊2017年第4期《公文成文日期究竟该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以下简称“施文”)一文,对笔者观点进行驳斥,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为明清是非,本文针对施文提出的一些疑问进行讨论。一、用阿拉伯数字标识采用公历的公文成文日期符合国家对于数字用法的专门规定笔者原文中曾引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的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有的情形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目前体例尚不统一。对这种情形,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及该规定中对于表示时间的规定内容:“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包括“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因现行公文使用公历记载时间,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间可......(论文页数是:5页) ,阿拉伯语论文,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