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伊斯兰法系作为其中之一,至今仍作用着许多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学、文化,甚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其对人类社会的贡献,完全可以与其他法系相媲美。作为展现伊斯兰法辉煌成就的继承法,“在整个伊斯兰民法体系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和较重要的位置。其内容也比较繁杂”。〔1〕由于不同法系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分歧,除伊斯兰国家外,伊斯兰继承法颇受世人冷落,对其研讨、探讨者寥寥无几。作为深受大陆法系法学传统作用较多的中国,几乎完全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被边缘化了的知识传统:有这样一个群体,尽管其受现行国家法学规制,但也决不可否认,深受伊斯兰法作用的他们,同样“臣服”于伊斯兰法。在诸多民事领域,对伊斯兰法的遵循使现行国家法学望尘莫及,其涉及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可以说,伊斯兰法在这些领域对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国家法。然而,从实际来看,回族、撒拉族继承习惯并非完全传承于伊斯兰法,而掺杂着伊斯兰文化与儒家文化等多元文化的契合。在多元文化并存的今天,回族、......(论文页数是:13页) [继续阅读本文] ,阿拉伯语毕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